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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加强本市生猪屠宰管理工作和关于印发《北京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9-29 生效日期: 1999-09-29
发布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地税一[1999]493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
  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加强本市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1999]14号)和关于印发《北京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通知(京政办发[1999]52号)转发给你们,为做好屠宰税征收工作,结合本市具体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1、市商委是本市生猪屠宰的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县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县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应建立同这些部门工作联系制度,密切配合其工作,协同开展对屠宰税的检查。

  2、目前市商委及有关部门正在重新审查、确定本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预计年底完成。各个区、县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确定后,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应及时与本区、县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联系,办理委托代征手续等。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加强本市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9)1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巩固以往清理整顿的成果,进一步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管理,保证消费者吃上“放心肉”,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市商委是本市生猪屠宰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市生猪屠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各区、县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县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市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主管全市生猪及其产品的防疫工作;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对生猪及其产品实施检疫,并对生猪防疫工作进行监督。各级卫生、工商、产品质量监督、环保、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生猪屠宰活动及生猪产品销售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既要分工负责,严格执法,又要密切配合,防止扯皮、推诿。
  二、本市生猪屠宰定点设置规划,由市商委牵头,在征求各区、县政府意见的基础上,会同市政府农林办等有关部门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市商委、郊区各区(县)商品疏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相应的生猪屠宰监督管理机构。所需人员编制,从现有编制中调剂解决。所需经费,分别由市、区(县)财政解决。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北京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9)5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现将《北京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印发给你们。本《规划》由市商委会同市政府农林办公室及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实施的情况和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七日
  北京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生猪屠宰行业的规范化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和流通的发展,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依据国务院颁布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
  一、制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原则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必须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北京是生猪产品消费大城市,郊区养猪业生产规模较大,集约化程度较高。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上,应综合考虑城市和农村消费需求情况,并与一定的生猪生产规模衔接配套,在全市范围内统一规划,总量控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分布,要根据当地生猪出栏数量、消费需求状况、流通发达程度以及交通便利条件确定,平原地区尽可能少设,边远山区适当多设,以利于流通,方便群众,并且便于集中检疫和监督管理。考虑到保护环境的要求,近郊区五环路以内严格控制建设生猪屠宰厂(场),除现有的大型生猪屠宰企业外尽量少设或不设;严禁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生猪屠宰厂(场)。
  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数量的确定和分布
  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数量和分布,在以前清理整顿和定点基础上,按照规划原则适当加以调整,逐步形成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效益良好的生猪屠宰行业格局。对1996年确定的20个市级生猪定点屠宰厂(场)、25个区县级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符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的定点要求和条件的,原则上予以保留;对近几年发展较快的贸工农一体化、公司加农户、与规模猪场联系紧密的屠宰企业,凡是符合本地区产业发展规划的,按定点要求和条件支持其发展;对市属大型规模化、工厂化屠宰企业,引导其提高现代化生产水平,并根据市场需求调整产品结构;对现存的100多个代屠代宰点,各区县政府要按照本《规划》及定点要求和条件,逐个清理整顿,对符合定点要求和条件的,纳入定点管理,其余的一律停止屠宰活动。为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原则上不再新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根据规划原则和本市实际,现确定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控制总数为157个。各有关区县行政区域内分布的具体数量是:朝阳区15个、海淀区6个、丰台区7个、石景山区2个、通州区13个、门头沟区6个、房山区15个、顺义区9个、大兴县15个、延庆县13个、平谷县13个、昌平县16个、怀柔县15个、密云县12个。
  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审查确定
  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本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审查、确定,由区、县政府负责。有关区、县政府自本《规划》下达之日起,到1999年11月底,组织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牧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本区(县)行政区域内现有的生猪屠宰企业进行预选,严格按定点要求和条件审查把关,对经验收合格的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符合本《规划》但未达到定点要求和条件的生猪屠宰企业,要在2000年2月底以前,达到定点要求和条件,逾期仍达不到的,应当停止屠宰活动。今后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不搞“终身制”,实行动态管理,凡已不具备定点要求和条件的,必须限期整顿达标,否则取消其定点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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