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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综合评分实施细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9-28 生效日期: 1999-09-28
发布部门: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了遵循在评标过程中公正、合理的原则,根据《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监理招标的工程项目均按本办法进行评标。

  第三条 实行监理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将本细则规定的方法和内容明确在招标文件中。

  第四条 建设工程监理评标,采用综合评分的方法,总分值为100分。
  各项分值分配如下:
  一、 监理大纲(25分)
  质量控制 9分
  进度控制 5分
  造价控制 7分
  合同和信息管理 4分
  对质量、进度、造价等控制的方法科学、合理、具有先进性,措施有力,有针对性的得满分;方法可行、措施一般的酌情扣分;措施不力、方法不合理的可不得分。
  二、现场监理机构人员资质(30分)
  (一)总监理工程师(9分)
  资质符合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有关规定的得6分;监理过类似规模工程的,有一个加1分;监理过获得市级以上优质工程称号的,有一个加1分。
  该项的总分值不得超过9分。
  (二)人员专业配套(6分)
  专业工种配套基本齐全的得3分;专业工种完全配套,其中人员有明显监理业绩的得满分。
  (三)人员职称年龄结构等(5分)
  监理机构配备人员数量合理,以高、中级为主,老、中、青搭配合理得3分;全部为高、中级职称、且年龄结构合理得5分。
  (四)注册监理工程师所占比例(10分)
  30%以下 0分
  30%-40%(不含40%) 6分
  40%-50%(不含50%) 8分
  50%以上 10分
  监理机构中有一个未经培训的扣1分。
  三、监理取费(10分)
  (一) 所报监理费的费率在规定的取费标准范围以内的得7分。
  (二)依据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按插入法求得的监理费为准,监理费每下浮0.1个百分点加1分;每上浮0.1个百分点减1分,加分最多不得超过3分。
  四、检测设备(10分)
  (一)检测设备的配置基本满足工程检测要求的得7分。
  (二)检测设备齐全,完全满足工程检测要求的得10分。
  五、企业信誉(10分)
  企业资质等级:
  甲级资质 6分乙级资质 4分丙级资质和临时资质 3分
  企业获得的荣誉:
  获国家级或市级荣誉称号的加2分企业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的加2分。
  六、监理业绩(15分)
  (一)监理过5个(含5个)以上同等级工程的得10分。
  (二)监理过3个(含3个)以上同等级工程的得8分。
  (三)监理过2个(含2个)以上同等级工程的得6分。
  (四)监理过的工程获得市级以上优质工程称号的有一个加2分。
  以上各项所得分数之和不得超过该项的总分值。

  第五条 评分程序。评标委员会成员根据本细则规定 ,各自进行打分,并记录在综合评分表中,然后平均计算出各投标单位的得分值。

  第六条 计算各投标单位的平均得分,应在全体评标小组成员在场的情况下公开进行,分值一经得出,并核对签字无误后,任何人不得更改。

  第七条 招标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八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也可接受招标单位委托按得分高低直接确定中标单位。

  第九条 本细则由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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