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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等部门关于棉花专项资金违纪问题定性处理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0-11-17 生效日期: 1990-11-17
发布部门: 山东省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省政府同意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棉花办公室、省供销社:
 《关于棉花专项资金违纪问题定性处理意见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为保证棉花专项资金的正确使用,促进我省棉花生产的发展,省监察厅于今年六月六日向全省各级监察机关发出《关于开展棉花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检查的通知》。各级监察机关按照通知要求,会同审计、供销等部门,对本地区棉花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发现不少地方在棉花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方面存在违纪问题,有些地方截留、挪用棉花专项资金的现象比较严重。目前,检查工作已进入定性处理阶段。为妥善处理检查中发现的违纪问题,现依据有关政策法规,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提出以下定性处理意见:
  一、 凡属违反棉花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原则、没有政策法规依据的开支项目,包括违反规定将专项资金转入其他帐目和不按规定上缴下拨的,均应视为违纪行为,其款项应作为违纪金额统计上报。

  二、 对贪污、私分和个人挪用棉花专项资金及受贿的,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 对单位截留、挪用、侵占、浪费棉花专项资金的违纪行为,分别按以下类型定性处理:
  (一)截留、挪用棉花专项资金以福利、补助等各种名目滥发钱、物的,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 条、第 十二条处理。
  (二)截留、挪用棉花专项资金用于修建宿舍的,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 条、第 条处理。不能追还被侵占、挪用款额的,原则上应将宿舍没收。筹建和在建的,一律立即停工,按上述原则处理。
  (三)截留、挪用棉花专项资金用于购买小汽车的,原则上应按正常资金渠道归还。其中,未按规定办理或弄虚作假办理专控手续的及擅自决定购买的,应追还被侵占、挪用款额,不能追还的原则上应没收车辆,并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 条,追究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四)截留、挪用棉花专项资金和虚报冒领购棉加价款用于建纱厂或其他生产经营设施的,均应追还款额或冲转有关帐目。截留、挪用资金属棉改费、调棉奖粮差价款的,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 条处理;虚报冒领购棉加价款的,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 条处理;截留、挪用资金属储备棉利息、北方棉价外补贴的,视情况给予单位或主要责任人员通报批评。
  (五)截留、挪用棉花专项资金用于抵顶行政经费的,应追还被侵占款额,并视款额大小给予主要责任人员必要的政纪处分或通报批评;难以追还的,应责成违纪单位向当地政府汇报,并协同有关部门拿出解决办法。
  (六)使用棉花专项资金购买彩电、录像机、照相机等专控商品(不含汽车),没有办理或弄虚作假办理过专控手续的,按照有关规定可以补办专控手续的应当补办,单位领导人应作书面检查;不能补办专控手续的,没收所购物品,并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 十一条,追究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七)截留、挪用棉花专项资金用于吃喝招待、挥霍浪费的,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 十一条处理。
  (八)截留、挪用棉花专项资金用于支付集资、摊派和资助其他单位的,应将款额追还;同时,单位负责人要作出检查。
  (九)违反规定将棉花专项资金转入其他帐目和不按规定上缴下拨的,应责成其限期上缴下拨或冲转帐目,并根据数额大小、时间长短,给予单位通报批评。
  (十)其他截留、挪用棉花专项资金的违纪行为,由各市、地参照有关政策法规拟定处理意见,并报省监察厅备案。

  四、 具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按最重一种从重追究有关人员的政纪责任。

  五、 对主动交代、检查和纠正问题的,从轻或免于政纪处分。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199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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