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侨属“农转非”有关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10-21 生效日期: 1989-10-21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省政府:
  一九八一年和一九八七年,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先后发出了《转发省侨办<关于贯彻全国国内侨务工作座谈会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和《关于我省鼓励华侨投资优惠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对用侨汇购建住房和投资建企业的华侨亲属“农转非”采取了优惠政策,深受海外侨胞和国内侨属的欢迎,对吸引华侨投资,争取侨汇起到了积极作用。而且按这两项政策规定每年“农转非”的人数并不多,全省近十年共办理了侨属62户、203人的“农转非”,对我省非农业人口的增长影响不大。为了保持涉外政策的稳定性,维护国家信誉,更好地争取侨心、侨力支持我省四化建设,两个文件中有关侨属“农转非”的政策,原则上应继续执行。同时,根据鲁政发[1989]44号文件关于对“农转非”从严控制的精神,建议将上述两个文件中有关侨属“农转非”的具体标准和审批权限进行适当调整。
  一、华侨投资者亲属“农转非”标准:在省辖市投资十万美元以上不足二十万美元的不超过二人,二十万美元以上不足五十万美元的不超过五人,五十万美元以上的不超过七人;在城镇投资五万美元以上,不足十万美元的不超过二人,十万美元以上不足三十万美元的不超过五人,三十万美元以上不超过七人。

  二、华侨用一万五千美元以上在大中城市、一万美元以上在城镇购建住宅,可照顾其亲属一至二人“农转非”。

  三、华侨亲属办理“农转非”,需经市地侨办审查同意后,报同级公安部门批准。

  四、上述规定适应于港澳同胞、台湾同胞以及外籍华人。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5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