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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开办审批和登记注册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9-07 生效日期: 1993-09-07
发布部门: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开办审批和登记注册实施意见》。
  一、市场登记的范围。
  (一)城乡集贸市场。包括农副产品综合市场,消费品综合市场、中药材市场和各类农副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工业品综合市场、日用工业品市场、文化用品市场、旧货市场和各类工业品专业批发市场;多个单位或个人参加经营的商场。
  (二)多个单位或个人参加经营,有固定场所和管理服务机构,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生产资料市场,包括生产资料综合市场、农业生产资料市场、工业原料市场、木材市场和各类生产资料专业市场、批发市场。
  (三)形成集中交易的生产要素市场,包括房地产市场、金融市场、劳务市场、科技市场、信息市场、产权市场和其它集中交易生产要素市场。

  二、市场登记的管辖。
  开办市场实行分级审批,分级登记,分级管理。
  (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部队、学校组织开办或与外商、私营企业或个人联办市场,由市场所在地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开办审批和登记注册。
  (二)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组织开办市场,由市场开办单位隶属关系同级的县或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开办审批和登记注册;即县(区)级机关、团体和县与县以下机构所属企事业单位开办市场,由所在地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审批登记;市级机关、团体和市属企事业单位开办市场(包括本省各市在市辖区域内开办市场),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审批登记。省级机关、团体(包括中央驻省单位和外省驻省单位)和省属企事业单位开办市场,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审批登记。
  (三)联办市场。由与主办方隶属关系同级的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市场开办审批和登记注册。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办市场,由其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开办审批和登记注册。省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分局开办市场,由直接管辖直属分局的省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开办审批和登记注册。
  (五)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委托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批登记所管辖的市场,但必须办理书面委托手续。未经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越权办理市场开办审批和登记注册。任何部门和单位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批,都不准批准或自行开办市场。

  三、市场开办审批登记的程序。
  (一)申请。市场主办单位到管辖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开办市场申请。申请时,必须填写《市场开办申请登记表》一式3一4份(市级以上填3份,县级以下填4份,下同)。并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县以上人民政府或城建规划部门同意开办市场的文件;
  县以上国土管理部门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或与土地使用拥有者签订的租用土地协议书;
  开办市场可行性报告;
  联办协议书(联办市场提交)。
  (二)受理。
  由市场股(科、处)受理市场开办申请和提交的文件材料。符合规定和要求的,发给《市场开办受理通知书》。
  (三)审批。
  1、初审。市场股(科、处)指定专人审查市场开办申请和提交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并在《市场开办申请登记表》的“审查情况”栏内按用语规范填写所列内容,并签写符合开办条件或不符合开办条件的意见。
  2、审核。市场股(科、处)长对受理和初审进行复审,并在栏内填写审核意见。
  3、审批。市场股(科、处)把已经审核的《市场开办申请登记表》和提交的文件材料送达主管局长审批,由主管局长做出准予开办或不准予开办的决定。
  4、通知。准予开办的市场,发给《市场申请开办核准通知书》。市场开办单位凭通知书筹办市场。不符合有关规定和不具备开办条件的市场,发给《不准予开办市场通知书》。
  从受理到发出通知书,前后不超过30天。
  5、登记注册。准予开办的市场峻工后,市场开办单位凭工程验收质量合格报告办理市场登记注册手续。经市场股(科、处)审核后,发给《市场登记证》,然后组织市场开业经营,并发布市场开业公告。
  未办理《市场登记证》的市场不准开业经营。
  6、申请开办市场被管辖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否定的,申请市场开办单位可以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开办申请复议。管辖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核有误的,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纠正并通知管辖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程序办理开办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
  7、开办市场的单位在市场内设置经营服务机构,要在办理市场登记注册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服务机构的登记注册。企业法人独办或联办市场,除办理市场登记注册外,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四、市场补办开办审批登记的时间和程序。
  (一)补办的范围
  《两个办法》实施以前施工和开办的市场必须补办开办审批和登记注册的手续。
  (二)补办的时间。
  1、城乡集贸市场,包括多个单位和个人参加经营的商场,于今年年底前补办。
  2、集中交易的生产资料市场于1994年3月底前补办。
  3、集中交易的生产要素市场于1994年6月底前补办。
  (三)补办的程序。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管辖的权限,发出《补办市场登记通知书》,通知市场主办单位补办市场开办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
  2、补办市场开办审批需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市场开办后运行情况的报告;
  准予开办市场的有关文件资料;
  联办协议书(联办市场提供)。
  3、市场主办单位填写《市场开办申请登记表》一式3一4份。
  4、受理,发给《市场开办受理通知书》。
  5、初审、审核和审批。主管市场的局长审批,做出同意开办或不同意开办的决定。
  
  6、登记注册,发布公告。五、市场迁移、合并和改变市场登记证中所列项目的,市场开办单位应提前30日到原审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和填写《市场变更申请登记表》办理变更手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开办审批和登记注册的程序,给予办理注销原市场登记证,核发新市场登记证手续。

  六、市场撤销,市场开办单位应在撤销前30日内到审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和填写《市场注销登记表》一式3一4份,办理市场注销手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收缴原市场登记证,并发给原开办单位《市场核准注销通知书》。七、市场开办审批、登记注册、补办、变更、注销登记中使用的表格,登记证及各种文书可收取工本费。八、市场开办单位在办理市场开办审批和登记注册以后,要成立管理服务机构,对市场运行和商品流通加强组织管理,包括建立公平交易制度,维护和维修市场设施,提供市场交易服务,做好防火、防盗、卫生、治安工作。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办的市场,由主办的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管理,其他部门和单位开办的市场,由管辖开办审批和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管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办理了开办审批和登记注册的市场要依据《两个办法》的规定,实施监督管理的职责。要加强市场管理机构的建设和市场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了解各类市场的运行规律,熟悉和掌握市场管理的各项业务。对已经实施监督管理的大中型市场,要成立管理机构或派专人进驻,对还没有实施管理的市场,要尽快实现管理到位。

  十、建立市场年检制度和市场统计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每季度进行一次市场统计,每年对管辖的市场进行年检一次。年检的办法是:
  (一)发给市场开办单位《年检报告书》。
  (二)市场开办单位填写《年检报告书》一式3一4份,于当年12月10日前送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12月份交易情况填写预计数)。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派专人到市场进行审查,市场股(科、处)长批准签字。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年检报告书》中“交易情况”按各类市场分类综合,填写市场统计表,与《年检报告书》一并上报国家、省、市工商局。十一、建立市场登记管理档案。市场开办、补办、变更、注销申请书经审批登记后,上报国家、省市工商局各一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对每一个核准登记的市场建立档案。把市场开办单位提交的全部文件材料、市场运行报告和《年检报告书》、市场统计及各种报表存档,并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

  十二、及时查处违反市场开办审批和登记注册的行为。
  (一)在申请开办市场过程中,造假证明假文件,开办市场可行性报告不真实反映情况的,退回材料,限期更正,并依据《两个办法》的规定对申请开办市场的单位处以罚款。
  (二)需要补办开办审批和登记注册的市场,在通知发出后的规定期限内不来补办手续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再发一次书面通知,仍到期不来补办的,按《两个办法》的规定,视为自行开办的市场,予以取缔和罚款。
  (三)在补办开办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过程中,制造假证明、假文件或隐瞒市场运行真实情况的,退回材料,限期更正,并依据《两个办法》的规定处以罚款。在期限内不更正或继续造假和隐瞒的,视为非法开办市场,予以取缔并处以罚款。
  (四)市场迁移、合并、改变登记项目等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过程中违反规定的,参照违反市场开办、补办登记的行为处理。

  十三、市场开办审批和登记注册中使用的《市场登记证》由国家工商局统一印制,字号统一编码。省工商局按国家工商局分配的字号编码再分配备市工商局。其他各类文书表格按国家工商局和省工商局出具的样式,分别由省、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自行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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