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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撤销一德西路等三十六条路段的临时占用道路摊档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6-30 生效日期: 1993-06-30
发布部门: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配合整治我市交通秩序,撤销占道摊档,恢复城市道路功能,特通告如下:
  一、撤销以下三十六条路段的临时占用道路摊档:
  (一)一德西路,大新路,侨光西路,连新路,府前路,吉祥路,盘福路,教育路,西湖路,站前路,长堤大马路,美华路的占道摊档;
  (二)寺右新马路,达道路,东湖路,建设大马路,建设六马路的占道摊档;
  (三)文明路,越秀中路,南岸路,多宝路,华贵路,宝华路,荔湾路,长寿路,龙津东、中、西路,黄沙大道,十三行路的占道摊档;
  (四)新港中路,新港西路,前进路,昌岗东路,昌岗中路,江南大道南路的占道摊档。

  二、临时占道摊档是临时性的,因此,凡属以上撤销路段的临时占用道路摊档,原则上以业户自谋出路、自找室内场地经营为主。

  三、各辖区人民政府应依照本通告规定,于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撤销临时占用道路摊档工作。对个别有困难的,由辖内人民政府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协调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筹置入室经营。

  四、凡属撤销路段的占用道路摊档,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辖区人民政府规定期限内、应及时地逐个收回并注销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占用道路摊档(亭)必须在限期内全部拆除。

  五、凡属撤销路段的占用道路摊档业户,应服从辖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按本通告执行、自行做好摊档的迁移清理工作。对拖延或拒迁的作无证经营处理,并由辖区人民政府组织力量拆除、清理占用道路摊档(亭)。

  六、已撤销了占用道路摊档的路段,市、区城管、市政、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必须从严管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重新占用道路经商。

  七、对一九九二年市人民政府穗府(1992)25号文件规定撤销的二十一条路段的占用道路摊档而没有按期撤销的,必须于一九九三年二月三十一日前全部撤销。

  八、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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