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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农村审计条例》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9-26 生效日期: 1997-09-26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对《吉林省农村审计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八条 修改为:“农村审计站在审计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违纪问题时,经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被审计单位和个人采取以下措施: 
  (一)通知有关部门暂停止拨付与违反规定的财务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停止使用; 
  (二)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对帐册、票据、资产等有关证据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农村审计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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