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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有关会计处理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08-16 生效日期: 1986-08-16
发布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
发布文号: 鲁财税[1986]25号

各市、地、县(市、区)财政局、税务局、中心支库、支库、教育局、省直各部门:
  有关征收教育费附加的问题,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和省财政厅分别以国发[1986]50号、鲁政发[1986]76号和鲁财税字第22号文下达各地执行。现将征收教育费附加有关会计处理事项明确如下:
  一、征收凭证问题。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规定,教育费附加随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征收。为了加强征收管理,便于填写和缴纳,省已设计了“山东省税务局教育费附加专用缴款书”(一式五联,详见附件)。该缴款书主要适用于“三自”纳税的企业。企业在填写三税专用缴款书的同时,应随之填写“教育费附加专用缴款书”(在教育费附加专用缴款书未有印发之前,先用城市维护建设税专用缴款书代替,并加盖教育费附加戳记,以示区别),一同办理缴纳手续,对不实行“三自”纳税的企业以及个体经营者等,基层税务机关在征收三税填写税收完税证时,要计征教育费附加,用一张税票与正税分别反映(在现行税收完税证说明中填写教育费附加征收数额),分别汇总缴纳。

  二、解缴入库问题。国库要单独设立“教育费附加”收入科目,日常收纳的“教育费附加”在“地方税收入统计表”的空白格填写反映,但不计入分成收入总额(小计栏内不应包括此数)。各级教育局开户银行要为各级教育局设立教育费附加专户,以便分别办理缴纳和款项划转事宜。企业在填写教育费附加专用缴款书后,送交开户银行办理入库手续;税务机关随税收完税证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在汇总缴纳时,要单独填写一份“教育费附加专用缴款书”(并注明“自收汇缴”字样)办理入库手续。每月月终由县(市)以上税务机关填写收入退还书,向国库一次办理教育费附加退库,通过银行划入同级教育部门的附加费附加专户。若发生教育费附加冲退事项,由税务机关填写退款凭证(用现行的收入退还书代替),通过国库直接从“教育费附加”科目内办理退库手续。如“教育费附加”科目内资金不敷冲退时,应待有资金时再办理。在办理教育费附加收入退库时,税务部门应在收入退还书上加盖“教育费附加”退库戳记,与正常的收入退库加以明显区别,以便加强对收入退库的管理。

  三、为了加强征收管理,如实反映教育费附加的收入情况,国库和基层税务机关都要设立相应的帐户,根据国库退回的教育费附加缴款书及时登记,月终税务机关要将教育费附加入库数额和国库核对后拍发电月报(在现行税收电月报中增列一个项目,即第六十七项“教育费附加”,单独反映)。现行税收会、统报表均不反映教育费附加的收入情况。

  四、中国石油、电力、石化、有色金属四个部门、直属企业和事业单位按三税税额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不按正税计算中央和地方的分成,一律将全额缴入所在地“教育费附加”科目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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