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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局关于特区企业最低工资的解释问题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5-18 生效日期: 1993-05-18
发布部门: 深圳市劳动局
发布文号:
一、《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第九十一条规定,本人工资指职工本人制度工作日标准工作时间正常出勤实得工资的数据。据此,企业支付给职工的最低工资应该是在制度工作日标准工作时间正常出勤后获得的最低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月度奖金、工资性的津贴、补贴(夜班津贴等),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福利生活补贴、劳动保护补贴、保健食品补贴等。
二、据第九十条规定,职工获得最低工资是指职工履行了劳动义务之后,应得到的报酬,而不是不劳而获。
三、最低工资的贯彻执行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它的职能是保障最不熟练劳动者的权益,企业制定的工资水平应高于最低工资水平,以激励职工的劳动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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