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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有土地有偿有期使用制度,节约用地,合理用地,根据深圳市对宝安区规划建设和国土管理的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宝安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宝安区内国有土地的使用者,应按规定缴付土地使用权价款(以下简称为地价款)和市政建设配套费、土地使用费及有关税费。 地价款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土地开发费。地价款按土地用途、土地区位、投资环境、开发情况和使用年限等综合确定。
第三条 区内土地按不同用途分为五类,详见附表(一);按区位和环境状况的不同分为五级;详见附表(二)。
第四条 一九九三年度地价款按附表(三)计算。
第五条 使用岸线的,按不同用途计收岸线占用费。岸线占用费按附表(四)计算。
第六条 申请用地的单位,在进行项目报建时,按实际建筑面积缴付市政建设配套费,详见附表(五)。
第七条 从严掌握减免地价、市政建设配套费的审批,经区政府批准减免地价款和市政建设配套费的范围如下: 1、国家机关、部队、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市政设施和公益事业等非营利性部分的用地; 2、福利房建设用地; 3、微利房建设用地; 4、高科技工业项目用地; 5、旧城(村)改造用地; 6、区政府批准的其他用地。 上述各项减免的幅度,详见附表(六)。
第八条 用地单位必须一次性缴付地价款。分期缴付的,时间最长不超过60天。分期缴付地价款的,在土地使用合同书中写明,到期未缴清的,国土管理部门可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 经区政府和规划部门批准改变用地功能的,一律按本标准补交地价款差价。
第十条 凡与宝安县国土局签发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报市政府审批,1993年市政府批复同意的用地,其地价款按原合同价的1.3倍计收。
第十一条 凡原宝安县建设局划拨的用地,但没有取得用地红线图或未交清地价款的,一律按本标准计收或补交地价款。(已交付部分的,按原合同地价计算,未付部分按本标准计收)。
第十二条 使用毛地或已按规划要求完成三通一平的,经区政府批准可减收土地开发费85%。
第十三条 安排给宝安区房产管理局的统建房用地,按75%微利房用地,25%福利房用地计收地价。
第十四条 镇村自行引进项目,向国土局申请并经批复同意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其证地费(含土地补偿、劳力安置、青苗补偿、拆迁等费用),根据区位的不同确定综合证地费。详见下表(略)。 综合征地费由宝安区国土局与土地所有单位按上表签定协议,经批准后按协议补偿。另外由宝安区国土局在所收取的地价款中,按每平方米10元拨给土地所在镇作为土地综合开发费。
第十五条 市政建设配套费由宝安区建设局统一收取,各镇政府建设部门不再另行收费(村民住宅除外)。宝安区建设局每季度未按实收数的70%拨给项目所在镇,用于镇、村的市政建设配套设施的投资。
第十六条 农村村民住宅的用地和住宅区规划,必须经区政府审批后,方可按规划办理报建事宜。村民住宅的单体报建及市政建设配套费的收取由镇政府建设部门办理。政府鼓励建设单元式村民住宅小区,在节约用地的前提下可适当增加建筑面积并减收市政建设配套费50%。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宝安区建设局(国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实行,在此之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表:(略) (一)用地分类; (二)土地等级划分范围; (三)协议用地地价标准; (四)岸线占用费标准; (五)市政建设配套费收取标准; (六)协议用地地价款和市政建设配套费批准减免的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