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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政府关于加快芳村区东沙经济区建设的若干规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3-01-01 生效日期: 1993-01-01
发布部门: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番禺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芳村区东沙经济区是有地域界限的非行政区域的综合经济开发区。为加快该经济区的开发建设,特制定下列规定:
  一、 芳村区东沙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是东沙经济区的行政机关,负责实施对该经济区的管理、协调、服务等工作。管委会直接向市民政府及市有关部门请示、报告,申请计划指标,联系相关业务。

  二、 委托管委会审批经济区内以下项目: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建设和生产经营条件不需要国家和市综合平衡,总投资额在二千万元以下的项目;
  (二)符合国家规定的投资方向和环保要求,生产经营条件不需要国家和市综合平衡,出口产品不涉及配额许可证,总投资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下的生产性独资、合资、合作项目。
  上述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和年度计划开工报告,应分别抄送市、区计委和外经贸委备案。

  三、 委托管委会审批:
  (一)经济区内自用的非涉证物资进口。
  (二)区内单位到境外办企业的可行性报告,外商投资企业的涉外业务,但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经济区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审批权限分批批给管委会掌握,委托管委会在批出的土地内安排各建设项目。

  五、 委托经管委会批准的区内投资项目,其土地使用,由管委会批准用地面积、用地红线和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办理土地使用费的缴纳手续,发给土地使用证。

  六、 经济区建设总体规划,由管委会会同城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经芳村区人民政府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管委会具体实施。规划范围内投资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委托管委会核发。
  经济区与外部联系的道路、交通、管线与基础设施的专项规划,统一报市规划局审批后实施。实施规划中出现的问题,与市规划局协调。

  七、 委托管委会负责区内工程施工管理(包括招标、改标、核发施工许可证)和工程质量监督,并委托其负责区内房地产登记。

  八、 凡在经济区内企业的注册登记,属于市管范围的,其企业注册登记初审权和日常监督管理委托经济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收取的费用按有关规定办理。经济区内各类企业税收减免审批权,由经济区内税务部门按市税务局有关规定执行。

  九、 经济区机构设置原则上由管委会自行决定,如涉及市有关主管部门的应征求市主管部门的意见。经济区需引进各类专业人才的,由用人单位先报经管委会同意后,由市人事局、劳动局优先审批。同时抄送区人事局、劳动局备案。

  十、 经济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原则上实行“谁开办、谁投资、谁经营、谁收益”的办法。管委会实行宏观管理、指导并提供服务。

  十一、 经济区内的土地开发和有偿出让的收入,除按规定上缴国家和专项建设外,其余所得全部作经济区管理和建设的专项资金,由管委会统筹管理和使用。其中:
  (一)土地使用费收入:按切块管理办法,全部用于经济区的市政基础建设;
  (二)土地有偿使用收益除按规定上缴国家及扣除应缴地铁建设专项资金外,其余从一九九三年起,五年内全部返还给经济区,用于市政建设和土地开发。

  十二、 市的金融机构应积极组建经济区的金融分支机构,并应逐步增加贷款额用于经济区内的高新技术开发。对外向型产业企业,应优先提供外汇贷款。

  十三、 经济区内企业经人民银行批准可发行债券、股票,向社会公开筹集资金。

  十四、 经济区需使用外省劳动力的,由管委会统一向市劳动局申报计划后,自行审批。

  十五、 管委会行使的管理权限如超过芳村区人民政府管理权限范围的,应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十六、 经济区内的优惠政策,原则上可参照我市对其它开发区的有关政策执行。

  十七、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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