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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特区内农用规划地的几项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10-07 生效日期: 1992-10-07
发布部门: 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深府[1982]198号
根据深常纪[1982]9号文件精神,为了搞好付食品生产基地的建设,保障付食品生产的正常进行,适应特区建设的需要,同意市规划局在特区内规定的农用规划地,为了确保农用规划在规划使用期间不改作他用,并充分发挥农业用地的作用,特作如下规定:
一、各行各业要大力支援农业用地的生产建设。水利部门要搞好水利设施,不断提高抗旱排涝能力;环卫部门要将城市垃圾分类收集,增加基地有机质肥料来源,严禁用有害垃圾作肥料;计划、财政、供销和物资等部门要积极组织和安排资金,并做好生产资料的供应工作。
二、农用规划地在规划使用年限内一般不证用,如确有特殊需要征用,要经市政府批准。
三、少量经批准征用的农用规划地,除付给正常征地费外,还要适当补偿农业基地建设和搬迁等费用,此费用由征用单位支付给主管部门统一使用。
四、建议部门和施工单位在农用规划地邻近基建施16寸,要保护好农用规划地的水利设施,不得污染环境,如有损坏水利设施和给生产造成损失的,要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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