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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开展商品房预售(楼花)和按揭贷款公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3-01 生效日期: 1992-03-01
发布部门: 广东省珠海市司法局广东省珠海市房产管理局
发布文号:

珠房字(1992)第04号珠司字(1992)第12号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各银行、金融部门:
  为加快珠海经济特区房地产开发的步伐,促进特区经济的建设,珠海市房产管理局与珠海市公证处在吸收各地楼花买卖、按揭贷款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决定开展珠海市商品房屋预售(楼花)和按揭贷款公证及登记备案业务。
  现将上述业务的具体程序办法通知如下:
  一、发展商(即出售方)在取得省核发的《技术资质等级证书》或市政府批文和有偿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办妥开发房地产项目的审批手续,领取《建筑许可证》、《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小区总平面图、《建筑设计防火审核许可通知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等文件,并已按土地使用合同的规定投资开发,取得了预售房产的权利。
  发展商在预售房产前,应将上述提及的与开发房地产项目有关的所有文件分别送一套副本给市房管局和市公证处备案。

  二、购房者与发展商签署《房屋买卖合同》(预售)并办理公证。购房者交纳首期购楼款后,即取得“楼花”权益。
  市公证处签发的房屋买卖公证合同一式四份,发展商一份,购房者一份,公证处一份,市房管局一份(未入伙前暂由发展商存档,待发入伙通知办理房产权转移登记时交房管局存档)。

  三、购房者取得“楼花”权益后,即可与银行、发展商签署《楼花按揭贷款合同》并办理公证。发展商承担保证责任,当购房者不能履行按揭贷款合同偿还借款给银行时,发展商保证及时代偿还借款(含利息)给银行,并同时保证回购售与购房者的楼宇。
  楼花按揭贷款合同一式五份,银行一份,购房者一份,发展商一份,公证处一份,房管局一份。
  为了确保银行的利益,在签署楼花按揭贷款合同的同时,由购房者签署一份委托书,在其未还清贷款之前,全权委托银行代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及申领《房屋所有权证》(包括共有权证)、《土地使用证》,领证后直接由银行保管,直至购房者还清贷款为止。委托书的内容也可以在按揭贷款合同中加以说明代替。

  四、银行持上述第二、三项提及的《房屋买卖合同》(楼花)、《楼花按揭贷款合同》、《委托书》等文件到市房管局填具申请表,先办理楼花抵押备案登记,市房管局查验无误后,即盖章及填写备案编号在《房屋买卖合同》上,同时发给银行抵押备案证明书。

  五、发展商待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发出入伙通知书给购房者,银行代理购房者持入伙通知书、《商品房屋产权权属证明书》交清楼款发票和《房屋买卖合同》、《楼花按揭贷款合同》、《委托书》等证明文件,按有关规定向市房管局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他项权利证》。

  六、当购房者按期偿还全部贷款给银行后,银行即出具还清贷款的证明书,并按有关规定到市房管局申请办理他项权注销登记手续,此时,楼花按揭自行终止。

  七、备案登记费用,按市房管局的规定收费。

  八、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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