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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有偿使用土地价格暂行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1-04 生效日期: 1992-01-04
发布部门: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管理,合理、有效地利用国有土地资源,促进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广东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有偿使用国有土地价格,是指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依法出让、转让或有偿划拨时确定的价格。
  有偿使用土地价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由市国土局实施管理。
  有偿使用土地价格的具体构成项目和金额标准根据用地功能、地块所处地区类别等因素由市国土局按市场价格制定和调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本规定附件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香洲、吉大、拱北、前山、湾仔、南屏、唐家、金鼎、横琴等片区的范围。


    第四条    通过出让或有偿或无偿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使用人,确需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按以下办法办理转让手续:
  (一)通过有偿出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人应到市国土局办理转让登记,并缴纳土地增值费;
  (二)通过有偿或无偿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转让人应到市国土局办理转让登记,并补交地价款和缴纳土地增值费。


    第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有偿划拨,受让人或使用人应当按本规定附件所列相应价格标准向市国土局缴纳使用土地各项费用。


    第六条    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价格的构成根据下列情形分别确定:
  (一)用地功能类别:商业、旅业、加油站用地;办公别墅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高科技产业、营业性公共事业用地;行政、事业单位用地和部队办公、住宅以及学校用地。
  (二)地区类别:拱北、夏湾地区;吉大地区;香洲(旧区)、香洲隧道口地区;香洲新市区中心地区;香洲湾填海区;鸡公山至珍珠乐园地区;
  珍珠乐园至金鼎地区;洪湾南、连屏西地区;南屏中学、挂定角、洪湾北地区;横琴地区。
  (三)费用项目:出让费(划拨使用费);征地拆迁平整费;综合配套费;小区配套费;土地管理费。
  (四)地价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用外汇支付的,按当时中国人民银行外汇调剂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第七条    综合建筑用地价格按不同功能所占比例分别计算。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优惠计收地价:
  (一)工业用地及其设施中的办公、单身住宅公寓和食堂用地建筑面积合计不超过总用地建筑面积百分之二十的;
  (二)高科技产业、营性公共事业用地经过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
  (三)无偿使用的市政设施中的道路、广场、管道、线路、走廊用地按每平方米三十元计收,公园、苗圃用地按每平方米五十元计收;
  (四)开发性农、林、牧、渔业用地按每平方米六十五元计收。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地价格分别加价计费:
  (一)用地建筑面积容积率大于一的,超过部分按建筑面积加收百分之八十地价(不包括小区配套费)。
  (二)临街用地根据地块实际临街长度加价计收。加价标准如下:所临街道宽度四十米以上的,每米加价四千元;宽度为三十米以上四十米以下的,每米加价三千元;宽度为十二米以上三十米以下的,每米加价二千元;宽度不足十二米的不加收。
  上述临街用地在南屏、前山、香洲(旧区)和香洲隧道口、香洲填海区的,加价部分减收百分之十;在鸡公山、珍珠乐园、南屏中学、挂定角、洪湾北地区的,加价部分减收百分之二十;在洪湾南、连屏西、珍珠乐园和金鼎地区的,加价部分减收百分之三十。
  (三)略(此款内容已作修改)
  (四)占用海(河)岸线的,每米加价三千五百元。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收地价:
  (一)按国家规定不计算建筑面积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建筑物在标高±00以下的部分;
  (三)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给予减免地价优惠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一条    临地用地和临时建筑的用地租金按商业有偿用地价格中最高标准的百分之五计算。临时占用海(河)水面的,每年每平方米收八十元,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第十二条    市区扩建、加建的用地建设项目按报建面积计算地价(不包括征地拆迁平整费)。
  对市区旧城区改造项目,按拆一减一的标准收费;在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特定范围内进行旧城区改造的,可以按拆一减二的标准收费。
  上述拆一减一或拆一减二的含义,是指拆除一平方米的永久性旧的建筑物,在新建的建筑面积中减收一平方米或二平方米的地价。


    第十三条    市区范围内农村集体用地依据市人民政府统征和预征后的自留用地,该地底册分别按生产、生活自留用地面积计算。其中,在生产用地每人不超过四十平方米,生活用地每户不超过一百五十平方米的范围内,除免收临街、沿海(河)岸线或用水面积加价费外,按以下标准收费:
  (一)拱北、吉大、香洲、湾仔地区的,每平方米收二十四元;
  (二)前山、南屏、唐家地区的,每平方米收十九元;
  (三)金鼎、连屏、洪湾地区的,每平方米收十元;
  (四)横琴地区的,每平方米收四元。
  农村集体用地面积超过上述自留用地面积的,超过部分依据用地功能、地区类别价格计价;农村新分户用地收费依据行政、事业单位用地价格计价。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用地,如用地单位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合作经营开发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在市国土局办理用地手续。用地价格依据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计算并给予百分之四十减免优惠后由市国土局计收。


    第十五条    渔民、蚝民开发的鱼塘、蚝田被征用的,按市区农村集体用地被征用的同等优惠条件计价收费。


    第十六条    农村私人建房,除上述的新分户以外,按商业用地价格计算收费。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列各项价格标准以附表为准。本规定附表在本规定实施以后可以根据土地市场价格变动予以调整。附表在本规定实施以后可以根据土地市场价格变动予以调整。每次价格调整须报市人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列各项用地价款的缴纳,应当在有关出让合同签订之日或用地批准之日起三十天内完成。确需延期付款或分期付款的,经市国土局同意,延期或分期所付的款额,除本金外,每月按百分之一点二加收地价;未经市国土局同意延期,或延期、分期付款到期,但仍不缴纳的价款的,除在逾期时间按百分之一占二加收地价款外,每天再加收百分之零点五的地价款,或者由市国土局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九条    斗门县、万山、三灶、平沙、红旗管理区可依据本规定另行制定有偿使用土地价格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市国土局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1992年1月1日起实施。市人民政府1991年3月31日发布的《关于珠海市有偿使用土价格的有关规定》即珠府(1991)22号文同时废止。

附:
  一:
  商业、旅业、加油站有偿使用土地价格表豪ê拍谑?职?ㄐ∏?涮追选*
  二:
  办公、别墅有偿使用土地价格表豪ê拍谑?职?ㄐ∏?涮追选*
  三:
  住宅有偿使用土地价格表括号内数字包括小区配套费。
  四:
  工业有偿使用土地价格表括号内数字包括小区配套费。
  五:
  高科技产业、营业性公共事业有偿使用土地价格表括号内数字包括小区配套费。
  六:
  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和部队的办公楼、住宅以及学校(非营业性)有偿使用土地价格表括号内数字包括小区配套费。
附注:市政府于1992年6月18日发出通知,从1992年6月18日起将珠府(1992)1号文中的商业、旅业、加油站及办公、别墅用地的综合配套提高百分之五十;市政府办公室于1992年7月8日发出通知,从1992年7月1日起将珠府(1992)1号文中的住宅用地的综合配套费提高百分之五十。(上述通知分别见珠府(1992)26号文及珠府办(1992)57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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