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省公路局、各市经委、物价局、交通局(交委、交办):
为加快我省高等级公路建设和还贷,省人民政府粤府函[1991]第197号文决定,从一九九一年九月一日起,开征“高等级公路建设还贷资金”,并与养路费合并征收。所征得的资金由交通厅统一用于归还省高等级公路重点工程建设贷款。专款专用,不作任何切块分成。现将具体征收办法通知如下:
一、凡按规定应缴纳公路养路费的车辆(拖拉机、摩托车除外),均应缴纳高等级公路建设还贷资金。征收标准为每月每吨(客车第十座折合一吨)二十元。其计征依据、减免征范围、缴费办法、检查与违章处理等规定,均按现行公路养路费征收办法执行。
港澳入境车,按征收标准收取外汇券。
二、高等级公路建设还贷资金,由省交通厅委托省公路局征费部门征收。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票据,征得的资金应设专户,按养路费上缴期限,全额上缴省公路局。划转省交通厅。
三、一九九一年已办理公路养路费年统缴的车辆均应缴纳高等级公路建设还贷资金。
四、对一九九零年二、三月份未缴交高速公路建设车辆附加费的车辆,不再补交;已缴的,全部退还车主(含二、三月份),尚未退清的,可转作抵缴高等级公路建设还贷资金。
以上通知靖遵照执行。执行中有关问题,请及时向省交通厅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