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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物价局关于收取房屋安全鉴定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6-14 生效日期: 1990-06-20
发布部门: 广东省惠州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惠市价字[1990]059号

惠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你局《关于收取“房屋安全鉴定费”的请示》悉。
  根据建设部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颁布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有关精神,经我们研究,同意对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收取房屋安全鉴定费。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
  1.被鉴定的房屋在100平方米以下,每宗40元;
  2.被鉴定的房屋100一150平方米,每宗60元;
  3.被鉴定的房屋150一200平方米,每宗80元;
  4.被鉴定的房屋200平方米以上,每平方米0.8元。
  复杂结构每平方米1.5元(复杂结构是指多跨多层混合结构和框架结构)。
  党政机关、学校、医疗卫生部门的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按上述标准的50%计收。

  二、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房屋所有人负担,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申请人负担。

  三、房屋鉴定费收费标准,从一九九○年六月二十日起执行。
  房屋鉴定费,属有偿服务费,应使用税务部门票据。

  四、各县区的房屋安全鉴定收费可参照此收费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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