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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基本建设项目开工管理规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0-07-17 生效日期: 1990-06-08
发布部门: 广东省建设委员会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省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基建项目)开工管理,防止计划外基建项目开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总投资额在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的基建项目(外资企业、私人住宅除外),实行开工报告审批制度。

  第三条  基建项目开工报告,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均按项目隶属关系实行分级审批:
  (一)国家直属、直供项目,除国家审批者外,其余由省建设委员会审批;
  (二)省、市管项目(不包括广州、深圳、珠海市)中的大、中型项目以及投资额五百万元以上(含五百万元)的工业项目和建筑面积五千平方料以上(含五千平方米)的单项民用建筑项目,由省主管厅局和项目所在地的市建设委员会审查后,报省建设委员会审批,其余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市建设委员会审批,报省建设委员会备案;
  (三)广州、深圳、珠海市属项目,由所在地的市建设委员会审批,报省建设委员会备案。

  第四条  建设单位报审基建项目开工报告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领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许可证》,属大中型项目的,还应有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
  (二)已领取《建筑许可证》;
  (三)场地已平整,水、电、路已通;
  (四)施工图纸能满足施工需要;
  (五)已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或协议。

  第五条  各级建设委员会或项目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开工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批复。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开工。

  第六条  拨款银行凭批准的基建项目开工报告书拨付工程进度款,施工单位据以进场开工。对逾期不批复的,凭开工报告签收回条拨款和进场施工。

  第七条  对擅自开工的基建项目,由有权审批开工报告的建设委员会或项目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停止施工,限期补办有关开工审批手续;逾期不办者,可通知拨款银行停止对该项目工程的拨款。

  第八条  广州、深圳、珠海市可参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省建设委员会备案。

  第九条  基建项目开工报告书由省建设委员会统一印制。

  第十条  本规定自1990年6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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