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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托幼办公室、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制定各类托幼园(所)收费标准的请示》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5-05-05 生效日期: 1985-05-05
发布部门: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穗府办[1985]70号

市人民政府:

  为整顿我市目前存在的各类托幼园(所)收费混乱的状况,我们会同市教育局、卫生局和总工会组成联合调查小组,对我市部分托幼园(所)的收费进行了调查。调查表明,我市一九八一年制定的各类托幼园(所)收费标准(穗府[1985]10号文),已不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客观情况。如不重新调整收费,必将影响对在托幼儿的管教质量和“入托难”问题的根本改善。因此,我们重新制定广州市(不含农村)各类托幼园(所)的收费标准和办法,具体意见如下:

  一、各类园(所)按月收费的项目统称为“保育费”、“杂费”、“膳费”三项,公立园三岁以上幼儿班另按学期收学费。各项收费标准参照附表。
  各类园(所)不得随意另立收费项目和增加收费标准。个别单位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必须报市托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二、单位和家长对托幼费用的分担办法:
  1.公立园三岁以上幼儿的学费和保育费,全部由家长行负担(不含已办理“三免”的独生子女)。
  2.凡已办理“三免”的独生子女,其保育费、学费由父母双方所在单位各报销一半。
  3.非“三免”的独生子女进入民办园(所)或外单位的园(所),其保育费应由父母本身及父母双方所在单位各负责三分之一。如遇特殊情况,由三方自行协商解决。

  三、凡独生子女进入父母所在单位的其中一方托幼园(所),无论其劳保供养关系在那一方,或有否办理“三免”,都应视作本单位职工子女入托。
  本单位职工子女入本单位自办的托幼园(所),收费标准可根据本单位的条件自定,不受此文限制。

  四、各单位应积极办好本单位的托幼园(所),并尽量动员职工子女在本单位托幼园(所)入托,但居住地点离本单位托幼园(所)较远的职工,经单位同意后,可送子女到附近的园(所)入托,其保育费应按上述有关规定报销。

  五、本规定自一九八五年六月起实行。以前有关幼儿入托的收费标准和办法,以及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如同本规定有抵触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以上意见,是否可行,请批转各有关单位。

附:《广州市(不含农村)各类托幼园(所)收费标准》
  广州市托幼领导小组办公室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不含农村)各类托幼园(所)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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