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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防空警报器管理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3-13 生效日期: 1990-03-13
发布部门: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警报器的维护管理,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的《人民防空条例》和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人民防空实施办法》,结合广州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防空警报器(以下简称警报器),是由音响警报器、支承架、电力线路、电力控制闸和警报控制设备组成。


    第三条   市人防办负责全市警报器的规划建设、设备更新和检查指导。
  市属各区人防办负责对辖内警报器维护管理的检查指导工作,并负责部分警报器的直接维护管理。


    第四条   警报器设置处的音响警报器、支承架、电力线路和控制闸由其所在单位指派人员负责维护管理,并做到无霉变、无锈蚀、不损坏、不误鸣。每半年或一年维修保养一次,确保警报器处于良好状态。如发生意外情况,应及时向市人防办报告。


    第五条   警报控制设备由市、区人防办负责维护。


    第六条   未经市人防办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警报设施。不准在警报器附近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和放射性物品;不准在警报器、支承架、电力线路上安装其他设施;不准占用、堵塞通往警报器及控制设备的通道。


    第七条   因基建及其它原因,确需迁移警报器位置时,所需经费由申报单位承担。


    第八条   警报器设备的大修(含涂油漆)费用由人防部门开支。日常维护费用由所在单位支付。


    第九条   负责警报器维护的兼职人员的工资及一切补助金,由所在单位负责开支。市、区人防办每年发给维护人员一定数额奖励性补助。


    第十条   每年进行警报试鸣、检查评比一次。对维护管理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人防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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