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穗府办函[1987]7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出租小汽车里程计价表的管理,保证计价准确,维护国家和乘客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 九条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凡在广州地区(不含县,以下同)经营以里程计价出租小汽车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广州市标准计量管理局负责对广州地区出租小汽车里程计价表实行监督管理和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四条 凡从事以里程计价的出租小汽车,均须安装里程计价表,方准营运。
第五条 营运里程价格统一由市物价管理部门制订。
第六条 具有昼间、夜间、市区、郊区计价功能的里程计价表,必须按时刻和区域使用。
第七条 计量监督、客运管理和物价检查人员有权现场检查里程计价表的使用情况。
第三章 检定管理
第八条 凡在广州地区内营运的出租小汽车的里程计价表,由广州市标准计量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实行强制检定,不按规定周期申请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受检单位或个人应按国家规定缴纳检定费。
第九条 里程计价表经综合检定合格和加封铅印后,发给统一合格证书。合格证书应张贴在汽车的显眼位置上。
第十条 新购买或经修理的里程计价表须经综合检定合格,方准使用。
第十一条 里程计价表的检定周期,由广州市标准计量管理局审定。
第十二条 里程计价表的综合检定必须按照检定规程进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以里程计价的出租小汽车末安装里程计价表即投入营运的,除责令其停止营业,没收其非法所得外,并处以二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第十四条 里程计价表不规定申请检定或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除责令其停止使用,没收其非法所得外,并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 不按时刻和区域计价功能使用里程计价表,或不按里程计价表所显示的数目收费的(不包括规定的附加费),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外,并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第十六条 伪造铅封或合格证书的,除没收其里程计价表和非法所得外,并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擅自拆除铅封,破坏里程计价表的准确度,给乘客造成损失的,除没收其里程计价表及非法所得外,并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第十八条 阻碍、刁难检查人员依法执行任务的,处以五十元至五百元罚款。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经营出租小汽车的单位和个人不按本办法对里程计价表实行管理或对乘客投诉不作答复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应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 检定人员故意出错误检定数据或检查人员利用职权营私舞弊的,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外,并处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罚没财物,全部上缴地方财政。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标准计量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一九八七年四月十五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