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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国营企业股份化试点登记注册的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03-03 生效日期: 1987-03-03
发布部门: 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条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国营企业股份化试点暂行规定》第 条第 五十七条、第 六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特区内试行股份制的国营企业。
  试行股份制的集体企业、新成立的内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吸收外资股份占股份总额百分之二十四以下的股份有限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外资股份占股份总额百分之二十五(含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个体工商业户,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按本办法登记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至少须有5名股东。


    第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经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登记注册,发给国家制发的《营业执照》,即脱离原来的行政隶属系统成为独立的企业法人。
  公司对外所负的责任以公司实有资产为限。


    第五条    国营、集体企业试行股份制,以及新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审定批准。股份有限公司下设厂、场、门店、均须经市政府授权部门审批。


    第六条    股份有限公司经市政府批准设立后10天内,持下列文件到市工商局办理筹备登记,申请《深圳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筹备登记证》(以下简称《筹备登记证》):
  (一)市政府的批准文件;
  (二)由市政府授权机构审查批准的《公司章程草案》;
  (三)由市政府授权机构审查批准的《招股说明书》;
  (四)由筹备单位填报的《股份有限公司筹备登记申请表》,并须由筹备负责人签字盖章。


    第七条    市工商局核发的《筹备登记证》,为公司进行筹备活动的合法凭证。筹备委员会可凭此证申请刻制筹备委员会印章、开立帐户、开展各项筹备活动。但不得以筹备委员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    《筹备登记证》有效期为半年。筹备完结即换发正式《营业执照》,缴销《筹备登记证》和筹备印章。筹备新建股份有限公司或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超过半年不成功者,应书面报告原批准机关,加具意见后10天内向工商局缴销申请撤销或延长《筹备登记》,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半年。
  条件具备的,可不办理筹备登记,凭市政府批文及有关文件,直接申请注册登记。


    第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筹备完结申领换发《营业执照》,需向市工商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股东会议通过并经市政府批准的《公司章程》;
  (二)董事会名单;
  (三)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名单;
  (四)股东名册;
  (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核资证明及代理发行股票的银行出具的实收股金证明;
  (六)由董事长签署的《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申请登记表》;
  (七)经营国家有特别规定的行业和项目,要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的批件。


    第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与实收资本相一致,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减少。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需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10天内,到市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开业登记,按国务院批准的《公司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登记费按注册资本总额的千分之一交纳,注册资本超过一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按千分之零点五交纳。变更登记费、年检费每次30元。


    关联法规    

    第十二条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由市工商局依法统一发布公告,公告费用每户40元,注册登记时一并交纳。


    第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由“深圳市+字号+行业+股份有限公司”组成(如深圳市光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经市工商局核准,享有专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企业名称变更须到市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必须使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核定商业企业经营范围的暂行规定》的统一标准术语在公司章程中明确,报市政府批准。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的变更,需由原批准机关批准后10天内,到市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公司章程的修改,必须有股东会议决议,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向市工商局备案。


    第十六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的更换,必须凭股东会议决议,到市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总经理、副总经理更换,必须持董事会解聘书和聘请书,到市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    《营业执照》中核定的公司地址为法定地址。公司地址变更,须到市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每年年终必须向市工商局报送《年检报告书》和股东及董事变动名册。


    第十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歇业,必须持下列文件到市工商局办理歇业注销手续:
  (一)股东会议关于公司解散、清算的决议;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核定的公司投产、负债、清结报告;
  (三)原批准机关批准歇业的文件。


    第二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违反上述规定,开业不办理登记,或擅自变更有关登记事项,或歇业不注销,或在生产经营中违反办法和其他工商法规,由市工商局依法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工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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