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税外[1994]288号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开发区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出口商品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直接向境外客户出口商品须自印发票的,要填报《自印发票申请表》并附发票样式(一式三份),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到指定印刷厂印制,并将样本、印制数量和编号由企业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和登记。 1994年5月9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出口商品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