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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加强捐资助学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4-28 生效日期: 1994-04-28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教育局,财政局:
  依照《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关于国家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及个人捐资助学的精神,我市曾制定的《关于加强捐资助学资金管理暂行规定》(京教财字(1991)第11号)已经实施三年。实践证明,在国家财政逐年增加对教育拨款的同时,多渠道增加教育的投入,是弥补教育经费不足,改善办学条件的措施之一。
  社会各界和个人对中小学的捐资助学促进了我市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关于“鼓励和提倡厂矿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根据自愿、量力原则捐资助学、集资办学”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关于捐资助学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捐资助学工作的管理,现将修订的关于加强捐资助学资金管理暂行规定通知如下:
  一、 鼓励和提倡厂矿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根据自愿、量力原则对中小学捐资助学,为发展基础教育事业做贡献。

  二、 在进行捐资助学活动中,不得把捐资助学同录取学生挂钩,坚决杜绝以钱买分,以钱买学籍,以钱选择公办学校和重点学校的错误作法。
  捐资助学的款物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接收和管理。向指定学校的捐助,也应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办理。外籍人士和境外人士捐资办学的办法不变。

  三、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代指定学校收取的赞助费后,不得抵顶、冲销原拨付的经费,不得留成,要及时拨给学校使用。

  四、 凡捐助资金、物资的单位和个人由区、县教育局颁发北京市教育局统一印制的《北京市捐资助学荣誉证书》。

  五、 区、县教育局接受或处学校接受捐助的资金、物资必须纳入财务管理,列入“预算外资金”帐目,并向捐助单位和个人开具正式收据;对捐助的物资价值在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价值以上的应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记入财务帐目,对接受捐助的物资分配或代学校接收的物资均按物资调拨手续办理。

  六、 严格执行捐资助学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所捐助的资金,用于改善办学条件。

  七、 修订后的本暂行规定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暂行规定(京教财字(1991)11号)作废。

附:北京市捐资助学荣誉证书使用说明
  1.凡社会企、事业单位、集体和个人自愿捐助本市中小学教育事业,均发给此证书。
  2.荣誉证书由北京市教育局统一印制,由区、县教育局负责填写加盖公章后发给捐资单位或个人。
  3.荣誉证书编号,由各区县教育局负责,括号内填写本区县简称,如东城区为京(东)字第 号。
  4.荣誉证书存根连同开具的正式收据存根由区县教育局保存以备查。
  5.荣誉证书另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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