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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6-04 生效日期: 1997-06-04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中共北京市委
发布文号: 京发1997年6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贯彻执行这个规定,对于加强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促进党政机关的廉政建设,推动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若干规定”,结合北京市的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严格控制新建和装修办公楼
  1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要严格执行规定的建筑面积标准:办公楼建设规模以市委、市政府批准的现行机构和市编办批准的编制定员数为依据,按照相应的人均使用面积指标,分项计算,综合确定。办公室局级干部人均18m2;处级及处级以下干部人均6m2;会议室人均23m2;办公辅助用房人均18m2;服务用房人均14m2;通用设备机房人均1m2;车库及自行车库的设置按市规划要求确定,人防工程按人防部门的规定计列建筑面积。已达到规定建筑面积指标的,不准改扩建、新建或购买办公楼。现有办公楼未达到规定建筑面积指标的,从1997年起三年内原则上不准新建或购买办公楼。
  2危房或新增机构办公用房等确有必要新建或购买办公楼的,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凡使用自有资金、建筑面积5000m2(含5000m2)以下的项目,由各区县局自行审批,但各区县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四大机关的办公楼一律报市计委审批;建筑面积5000m2以上、20000m2(含20000m2)以下的项目,或使用市财力投资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主管区县局报市计委审批;建筑面积20000m2以上的项目,或使用市财力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市计委核定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3新建或购买办公楼不准贷款或挪用其他资金。贫困地区的党政机关一律不准新建或购买办公楼。党政机关不得以建业务楼等名义新建办公楼。
  4除正常维修办公楼外,现有办公楼从1997年起三年内不准进行装修。维修中也不得提高原装修标准,经批准新建或购买的办公楼的装修不得使用进口装修材料;通用设备和器材应尽量用国产优质产品;外装修,位于城市主干道的外墙面,宜选用中级装饰面材;内装修应区别不同情况采用相应的标准:办公室、会议室应采用普通装修,门厅、电梯厅等部位可做中级装修;六层(含六层)以上的办公楼可设电梯;照明采用普通灯具,重点部位可适当选用中级灯具;家具以满足办公需要为准,不得追求高档、豪华。
  5本实施办法颁布前已立项尚未动工兴建的办公楼,一律暂停,经重新审查后,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已经动工的,应严格按本实施办法的建筑标准施工。
  6党政机关新建的已达到规定建筑面积指标的办公楼投入使用后,应及时交出超面积标准的旧办公楼供调剂使用。

  二、严格控制各种会议
  1党政机关召开会议要坚持务实、节俭、高效的原则,既无明确目的又无实质内容的会议或可开可不开的会议,一律不开。确有必要召开的会议,应严格控制数量、会期和参加会议的人数。要严格控制各种类型的纪念会、研讨会、表彰会、新闻发布会等。
  2坚持星期一无会日制度。无会日除连续召开的会议外,既不许召集区县局和基层单位的同志到机关开会,也不要把会议安排到下面去开。特殊情况必须占用无会日开会时,主办部门必须分别报市委、市政府办公厅,由办公厅请示秘书长批准方可。
  3严格会议审批制度。凡市委、市政府各部门需要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主办单位应提前一周分别向市委办公厅或市政府办公厅报送会议计划,由两个办公厅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核,并分别报送主管书记、常委和分管副市长审批。其中,全市性、跨部门的重大会议和活动,由办公厅送秘书长审查协调后,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或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审定。各部委办局举办的全市性部门会议,只请市主管领导和有关区县局主管领导参加,其他领导一律不陪会。
  4党政机关召开的各类会议,不准赠送礼品和纪念品,不准组织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准以开会为名游山玩水,不准向企业事业单位摊派会议费。要提倡就地开会,提倡开电话会议。
  5要逐步建立和推行会议费预算总额包干制度。1997年会议经费的实际支出应比上年至少压缩10%。
  6要减少对会议的新闻报道。市委、市政府召开的需要报道的重要会议,原则上集中报道一次。

  三、严格控制各种庆典活动
  1党政机关除经上级批准举办有特殊重大意义的庆典活动外,一律不准举办其他庆典活动。
  2凡举办全市性的庆典活动,须经市委或市政府审批;各区县局级单位召开的庆典活动,须经区县局级单位党委或行政领导班子审批,必要时报市委、市政府审批。
  3要本着节俭的原则严格控制庆典活动的规模和开支。庆典活动不准发放礼品和贵重纪念品,不准向企业事业单位摊派各种费用。
  4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参加庆典活动要由负责安排领导干部活动的办公厅(室)统一安排,不准擅自应邀参加;举办庆典活动的部门对参加的人数要严格控制。

  四、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挥霍浪费
  1党政机关召开会议和公务接待要严格遵守食宿接待标准:凡接待外省市来京进行公务活动的,副部级(含副部级)以上干部,每人每天伙食费标准最高不超过90元,局级(含局级)以下干部每人每天伙食费标准最高不超过70元;确需要宴请的,宴请标准不得高于一天的接待标准,并严格控制宴请次数和陪餐人数;接待中不得以任何借口上各种洋酒、鲍鱼、燕窝、鱼翅及茅台、五粮液等各种国产名酒。
  2各单位在进行公务活动时,应尽量安排在机关食堂或内部招待所用餐;各类会议要严格执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行政事业会议费管理办法》(京办发(1996)35号)中的规定,一般不上白酒。各部门和各单位制定的接待标准应当公开。
  3各级财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接待标准,加强管理和监督。不准到上级领导机关所在地宴请领导机关工作人员,不准利用各种学习、培训之机互相宴请,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
  4接待外宾也要按有关规定执行。
  5对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公开曝光。

  五、严格控制用公款安装住宅电话或购买移动电话
  1党政机关要严格按规定安装住宅电话:副局级(含副局级)以上干部及因特殊工作需要,并经主管领导批准的正处级干部可安装住宅公务电话。
  2安装住宅公务电话,仅限于工作需要,不属于政治、生活待遇。凡夫妻双方均符合安装住宅公务电话条件的,只能安装一部。
  3副局级及因特殊工作需要,并经主管领导批准的正处级干部已由单位出资安装的住宅公务电话,一律通过电信部门过户给个人,由本人自行交纳月租费,单位按每人每月80元发给补助,包干使用。
  4正局级以上干部住宅电话仍按原规定执行。不准接通国际长途。
  5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除因特殊工作需要,并经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外,不准配备移动电话;不准占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的移动电话;对现已配备和占用的移动电话以及用公款安装的住宅电话,各单位主管部门要认真清理,登记造册,对违反规定的一律纠正。

  六、严格控制各种检查,禁止形式主义的评比和达标活动
  1除按法律法规规定和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外,不准举办全市性或行业性的企业评比活动。个别确有必要举办的评比活动,须经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严格审核同意,然后统一归口市政府有关主管委办从严审查,报市政府审批。
  2对企业以外其他全市性或行业性各类评比活动,须经市委或市政府主管部门严格审批,从严控制。各部门、各单位应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措施,对检查、评比和达标活动加强管理。
  3各种检查、评比、达标活动不准向被检查、评比、达标单位和个人收费或变相收费;不准借检查、评比、达标活动之机大吃大喝和敛财。
  4各类行业协会组织的评比和达标活动参照上述要求办理。

  七、严格按规定配备和更换小汽车
  1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任同一职务期间配备的小汽车,五年之内不准更换。使用五年以上,能够使用的要继续使用;如经交通管理部门鉴定,已达到报废更新标准的,可按照国家汽车报废更新有关规定申请更换。
  2须申请更换小汽车的,要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京办发(1994)23号)从严审批。
  3领导干部变动工作岗位,能在现有车辆中配备小汽车的,不准购买新车。
  4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借用下级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的车辆,对现已借用的车辆要一律清退。

 

  八、严禁借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
  1党政机关要严格控制领导干部出访次数,一般性考察和没有明确公务目的及实质内容的出国(境)活动要坚决制止。
  2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准索要、挤占企业事业单位出国(境)名额,搭车出国(境)。
  3各单位组团出国(境)培训,须经市引智办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立项,其中局级干部在上报立项前须报市业务主管领导核准。凡未履行上述报批程序的,市因公出国归口审批部门不予审核、审批。
  4未经国家外国专家局资格审定的各类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公司等擅自组织的跨地区或跨部门的出国(境)培训团组,市因公出国归口审批部门不予审核、确认。
  5境外接待出国(境)培训团组的机构,须经国家外国专家局评估认定,凡未经评估认定的接待机构,派出单位不能委托其接待,市外办不予办理出国(境)手续。
  6因公出国(境)不准以任何理由擅自绕道或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时间;不准违反规定跨地区或跨部门组织出国(境)活动。

  九、认真贯彻执行本实施办法
  各级党委、政府对广大党员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要经常进行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教育。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协助党委、政府贯彻落实本实施办法,并对实施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实施办法精神制定实施细则,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审批,严格把关。财政、金融、审计等部门对本实施办法中涉及经费开支的项目要严格管理和监督。各级宣传部门要抓好本实施办法贯彻落实的宣传报道,积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违反本实施办法的党政机关,同级财政部门要相应核减其预算经费。对违反本实施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要视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和有关领导的责任,直至党纪政纪处分。

  十、本实施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科协等人民团体适用本实施办法。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执行本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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