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劳法发[1997]110号
各区、县劳动局:
根据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启用新的违法违章行政处罚报表的通知》(京政法制监字(1997)3号)精神和我市劳动行政处罚的实际情况,现将新表式样印发给你们,请按以下要求认真完成填报工作。
一、各行政执法部门在行使行政执法处罚权时,必须按照市政府批准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程序、方式和“谁处罚,谁报告”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处罚统计报告制度,并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专门负责落实统计报送工作,以保证统计报告及时、准确。
二、行政处罚统计按下列顺序和时间递送报表:
(一)区、县劳动局执行行政处罚的职能科室,每月4日前分别报本局办公室和市劳动局对口职能处室。
(二)区、县劳动局办公室汇总本局的各类行政处罚统计报表,于每月5日前报市劳动局法规处。
(三)市劳动局执行行政处罚的职能处室将各区、县劳动局对口上报的专项专类行政处罚统计报表连同本处室执行的行政处罚情况汇总后,于每月6日前报局法规处。
(四)市劳动局法规处汇总区、县劳动局和市局各职能处室的处罚情况,将市局行政执法处室的处罚情况单独制表,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7日前上报市政府法制办。
三、行政处罚统计、报送工作应严格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严格填写,不漏报、误报。
四、行政处罚统计、报送新表式样自1997年7月1日起开始使用。
五、注意事项及填表要求:
(一)没有发生行政处罚时,应在报表中注明“本月无处罚”后,按时报送。
(二)填报表时请按《违法违章行政处罚月(季)报(表一)》中的“填表说明”填写。另外:
1.表中“起数合计”(第1项)为一份处罚决定书计为一起;
2.“处罚种类的使用次数合计”为各种处罚种类的使用次数之和;
3.行政拘留(第24、25项)是公安机关特有权限,劳动部门不填写;
4.“决定次数”与“决定金额”(第28、29项)不填写。“实际收缴次数”(第32项)及其后的第33、34、35、36项必须填写。
(三)尚未实行银行代收罚款的执法机关,应将罚款情况填入“行政机关收缴”栏;已执行银行代收罚款的执法机关,应将当场收缴的罚款填入“银行代收”栏。
(四)《违法违章行政处罚月(季)报(表二)》的项目分别包含的处罚种类见“附件三:劳动行政执法类别及行政处罚种类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