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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开展缩短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统计申报时限工作要求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26 生效日期: 2002-12-26
发布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文号: 汇发〔2002〕13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提高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时效有关事项的通知》(汇发〔2001〕133号)的要求,从2003年1月1日起,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时限,将从现行10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为了保证该项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分局应要求各级外汇指定银行在营业场所张贴调整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时限的公告(见附件1),并及时调查情况、反映问题、提出建议。 
  二、各分局要动用各种手段,结合此次下发的宣传材料(见附件2、3),因地制宜地开展具有实效的宣传工作,深入宣传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解释具体作法,明确各项规程。 
  三、各分局应切实加强数据核查,严格执行现有法规,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在开展提速工作的同时不降低统计数据质量。 
  四、各级外汇指定银行要认真履行职责,敦促客户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申报;临柜部门要认真审核客户提交的申报单,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操作,落实申报工作中的各项规定。 
  五、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应加强对下级行的指导和管理,保证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提速工作顺利进行。 
  请各有关单位结合以上要求开展具体工作。 
  附件: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 
  2、申报提速专题问答 
  3、《顺应形势发展,提高申报时效》 
 
 
二OO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02〕第 3 号 
 
  为了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国际收支统计提出的更高要求,更加及时地反映我国对外经济发展的状况,更好地服务于宏观经济分析决策和社会各界,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调整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时限。从2003年1月1日起,任何收款人在其解付银行收到涉外收入款项之日(以其解付银行入账通知书的日期戳记为准)起5个工作日内,均应前往该解付银行按要求(见申报单背面)逐笔填报《涉外收入申报单》。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要求申报涉外收入的收款人,其在申报期限到期之日起3个月内又从境外收到款项时,必须先办理所有未申报涉外收入的补申报手续,并经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机构确认后,银行方可为其办理解付手续。对于违反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规定的行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将根据其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特此公告。 
 
 
二OO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2: 
 
 
申报提速专题问答 
 
  一、为什么要提高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时效? 
  (一)更好地服务于宏观经济分析和决策 
  用于宏观经济决策的各项统计数据,必须具备及时、准确和完整三个前提条件。目前,机构或个人在收到外汇指定银行涉外收入通知书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外汇指定银行完成相关申报,无法及时反映监测跨境资金流动情况,而且与其它宏观经济统计及银行结售汇统计之间存在一定的时滞。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的有效使用。因此,缩短申报周期,提高统计时效,可以更好地整合关联统计信息,不断满足统计分析预测和宏观经济决策的需求。 
  (二)有利于及时掌握我国对外经济发展的全貌 
  国际收支统计科学完整地反映了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涉外经济的发展情况。通过国际收支的相关数据,可以反映一国涉外经济整体状况(如对外依存度)、一国国际贸易竞争力(如贸易条件指数)和投资发展状况(如资本流动构成比例)。以上信息涵盖了涉外经济的所有领域,是进行宏观经济决策和调控的必备要素。通过进一步提高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的时效,将有助于及时完整地把握我国涉外经济发展的最新动态,更好地发挥国际收支统计数据对宏观经济决策的支持效用。 
  (三)适应加入世贸组织后对统计工作提出的更高要求 
  加入世贸组织以后,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工作的不断深化,我国的对外依存度不断提高,对外政治、经济交往更加频繁。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在经济调控、政策评价、协议谈判和争端解决的过程中,对国际收支统计数据的及时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数据公布特殊标准(SDDS)已将能否及时提供所需数据作为一国进入国际资本市场的必要条件之一。因此,作为一个准备逐步融入国际资本市场的发展中国家,提高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时效十分迫切。 
  二、提高国际收支申报时效是否会增加银行和申报主体的负担? 
  从1996年实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以来,我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日趋完善,申报主体申报意识也不断增强,国际收支申报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方面有了极大地改善,为提高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时效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提高申报时效,不改变现有的银行操作,对企业和个人办理外汇业务也没有任何程序上、制度上的改变,不会增加银行和申报主体的负担。另外,利用现代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在条件成熟的地区或银行开展网上远程申报业务和数据接口转换,能够进一步节约社会成本、提高申报效率。 
  三、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范围和原则是什么?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范围: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所有经济交易以及居民与居民之间、非居民与非居民之间所有跨境收支经济交易。中国居民是指:(1)在中国境内居留一年以上的自然人,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在境内的留学生、就医人员、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外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除外;(2)中国短期出国人员(在境外居留时间不满一年)、在境外留学人员及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工作人员及其家属;(3)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法人(含外商投资企业及外资金融机构)及境外法人的驻华机构(不含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4)中国国家机关(含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团体、部队。除此之外属于非居民。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原则: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第  条规定,国际收支申报实行交易主体申报的原则,采取间接申报与直接申报、逐笔申报与定期申报相结合的办法。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的国际收支间接申报,由对外收付款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在“解付银行”或“付款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四、如何办理国际收支间接申报? 
  发生涉外收入的单位或个人在收到款项之日(以解付行入账通知书的日期戳记为准)起5个工作日内,到该解付银行,分别按照《涉外收入申报单(对公单位)》、《涉外收入申报单(对私)》的格式和要求逐笔填写申报单,并将填写完整、准确的申报单交解付银行。 
  通过银行办理对外付款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提交付款委托书等文件的同时,分别按照《贸易进口核销单(代申报单)》、《非贸易(含资本)对外付款申报单》、《对外付款申报单(对私)》的格式和要求填写申报单,并将填写完整、准确的申报单交付款银行。 
  五、填写申报单时应注意的事项 
  1?申报号码。申报单中的“申报号码”栏由银行负责编制。 
  2?交易编码与交易附言。申报单中的“国际收支交易编码”栏,由申报人根据该笔涉外收入和对外付款的交易性质,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编制的国际收支交易编码表,对应正确填写。交易附言是对该笔涉外收支交易性质的简要描述,应与交易编码相吻合。 
  3?收/付款人的国别或地区。申报单中有关收/付款人国别是指收/付款人常驻的国家或地区,而不是指收/付款银行所在的国家或地区。 
  4?申报人的签章。单位申报时,在申报单[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除外]上除可以盖单位公章和财务章外,也可以自行刻制“××国际收支申报专用章”,在银行备案后,专用于国际收支申报。个人申报时,可以签名,也可以盖人名章。 
  六、对不及时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主体如何处罚?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是每个申报主体的义务,未按规定进行申报的,将受到相应的处罚。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规定,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要求申报涉外收入的收款人,其在申报期限到期之日起3个月内又从境外收到款项时,必须先办理所有未申报涉外收入的补申报手续,并经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机构确认后,银行方可为其办理解付手续。因此,如果收款人不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申报,款项不仅不能及时入账,而且也会带来利息上的损失。 
  此外,根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核查处罚规程》,对于违反国际收支统计有关规定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根据其情节的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等相应的处罚;对于金融机构违反规定的,外汇局也将根据其情节的轻重,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还可对违规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等提出行政处分的建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交有关司法部门处理。 
 
  附件3: 
 
 
顺应形势发展提高申报时效 
 
  国际收支是系统记录一个国家在特定时期内与世界其它地方的各项经济交易的统计体系。国际收支帐户与国民生产帐户、财政帐户、货币与银行帐户共同构成一国宏观经济的四大帐户体系。国际收支平衡表完整、科学地反映一个国家涉外经济发展的全貌。国际收支平衡是各国宏观经济调控的目标之一。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尤其是在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国际收支统计对了解国际经贸发展与国际资本流动趋势,有效监测外部潜在风险,调控宏观经济和预测经济发展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我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于1995年8月30日经国务院批准,1995年9月14日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令的形式发布,并于199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该《办法》的实施对推动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健全和完善我国宏观经济统计监测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结合我国国情、参照国际惯例和借鉴发达国家经验的基础上,《办法》确立了交易主体申报的原则,采用逐笔申报与定期申报、间接申报与直接申报相结合的作法,强调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是我国居民应尽的义务,明确主要通过金融机构采集国际收支统计数据的模式,即凡是通过我国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的行为,都必须进行相应的申报。 
  目前,我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系统每年采集1000万笔的涉外收支交易数据(不含金融机构自身的外汇业务),涉及的非金融机构近50万家,年资金收付量已达到近5000亿美元。在此基础上,我国已实现按半年公布国际收支统计数据,并于2002年4月正式参加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数据公布通用系统(GDDS)。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国内的数据用户对国际收支统计信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对统计信息及时性的要求也日益迫切,国际收支统计工作必须提速。因此,从2003年1月1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时限将由10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 
  一、提高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时效的重要意义 
  (一)更好地服务于宏观经济分析和决策 
  用于宏观经济决策的各项统计数据,必须具备及时、准确和完整三个前提条件。目前,机构或个人在收到外汇指定银行涉外收入通知书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外汇指定银行完成相关申报。这无法及时反映监测跨境资金流动情况,而且与银行结售汇等数据间有一定的时滞,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的有效使用。因此,缩短申报周期,提高统计时效,可以更好地防范跨境资金冲击和整合关联统计信息,不断满足统计分析预测和宏观经济决策的需求。 
  (二)有利于及时掌握我国对外经济发展的全貌 
  国际收支统计科学完整地反映了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涉外经济的发展情况。通过国际收支的相关数据,可以反映一国涉外经济整体状况(如对外依存度)、一国国际贸易竞争力(如贸易条件指数)和投资发展状况(如资本流动构成比例)。以上信息涵盖了涉外经济的所有领域,是进行宏观经济决策和调控的必备要素。进一步提高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的时效,将有助于及时完整地把握我国涉外经济发展的最新动态,更好地发挥国际收支统计数据对宏观经济决策的支持效用。 
  (三)适应加入世贸组织后对统计工作提出的更高要求 
  加入世贸组织以后,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化,我国经济的对外依存度不断提高,对外政治、经济交往更加频繁。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在经济调控、政策评价、协议谈判和争端解决的过程中,对国际收支统计数据的及时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包括统计及时性在内的统计透明度是一国顺利进入资本市场,降低筹资成本的重要要素之一。因此,作为一个准备逐步融入国际资本市场的发展中国家,提高我国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时效的任务十分迫切。 
  二、现代科技手段为提高申报时效提供了技术条件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现代通讯手段的不断发展,信息的传递和处理速度加快,远程数据采集、控制和处理成为可能,为提高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时效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在不违反现有申报规程的前提下,利用现代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在条件成熟的地区或银行开展网上远程申报业务和数据接口转换,能够进一步节约社会成本、提高申报效率,是今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一条重要途径。 
  三、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是每个申报主体应尽的义务 
  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规定,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要求申报涉外收入的收款人,其在申报期限到期之日起3个月内又从境外收到款项时,必须先办理所有未申报涉外收入的补申报手续,并经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机构确认后,银行方可为其办理解付手续。因此,如果收款人不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申报,款项不仅不能及时入帐,而且也会带来利息上的损失。 
  此外,根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核查处罚规程》,对于违反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规定的申报主体,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根据其情节的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等相应的处罚;对于违反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规定的金融机构,外汇局也将根据其情节的轻重,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还可对违规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等提出行政处分的建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司法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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