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国税一[1997]283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电管理站收取的电工经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24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1997年5月28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电管理站收取的电工经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电管理站收取的电工经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24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1997年5月28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电管理站收取的电工经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