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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转发市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关于取消区县及部门涉企收费及摊派项目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7-29 生效日期: 1998-07-29
发布部门: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发布文号: 京房地计字[1998]第727号

各区、县房地(土地)局、直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北京市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关于取消区县及部门涉企收费及摊派项目的通知》((98)京企减负字第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关于取消区县及部门涉企收费及摊派项目的通知》
  (98)京企减负字第1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的要求和“一刀切”的指示,经市政府第八次市长办公会议批准,决定取消我市区县及有关部门自行设立的71项乱收费和摊派项目。
  现将取消的收费和摊派项目公布如下:
  一、未经批准远郊区县不能收费的项目3项
  水厂建设费、污水厂建设费、二源费。

  二、取消各单位擅自设立的收费项目63项
  1.街道办事处自立的民费项目25项:兵役、垃圾倒运费、门前三包代管费、居民代管费、违章使用费、绿化损失费、绿化义务工费、绿化雇工费、绿化用工费、宣传横幅费、修路款、共建文明值勤费、门前三包雇工费、文明胡同整治费、计生咨询筹建基金、社会救济基金、社区文明建设共建费、为学校共建款、封闭小区工料费、民兵训练费、征兵优抚费、绿化养护费、植树伐树款、区绿化工程款、摆花费。
  2.取消区县、部门自行设立的收费项目38项: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合同管理费、广告工本费、名称材料费、新车验证费、广告费、动产抵押登记费。
  区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的综合治理治安管理费。
  公安部门的护照财物等报失证明费。
  区县劳动部门的提供服务费、锅炉建档费、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证工本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服务费、施工企业安全资格认可证费、施工工地安全资格许可证费、安技处长科长安全资格认可证费、劳动部门的技术咨询服务开发转让费。
  区县技术监督部门的企业标准咨询费、食品标签咨询费。
  区县税务部门的申请变更注销税务登记费、磁卡费、年检证书工本费、发票章工本费、发票审批手续服务费。
  区县环保部门的排污申报登记及变更费、验收工本费。
  区县地矿部门收取的采矿许可证费;区县卫生部门的验证费;区县畜牧兽医部门的年审卫生合格证费;区县环卫部门收取的有偿服务费;经贸部门收取的技术咨询服务开发转让费;统计部门的劳动工资联审费;区县水利部门的小水电管理服务费;区县城建部门的绿化管理费,建筑材料实验费;房地产部门的房改手续费,调处费;区县保密部门收取的年检注册成本费;区县自来水的供水初装费。

  三、执收主体与收费项目不相对应的重复收费项目4项:
  1.应由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收取的占道费,园林等其他部门不得收取。
  2.应由市外事办公室收取的因公出国护照签证费,区县外办等其他部门不得收取。
  3.应由环保局收取的汽车尾气检测费、监测污水费,街道办事处等其他部门不得收取。
  4.应由市开发办收取的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费,区县建委等其他部门不得收取。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的要求,市政府重申,各级政府机关除了执行符合规定的收费之外,不允许自立名目向企业收费和摊派,并不得从事经营性收费,也不得转移政府职能,委托所办中介机构强行服务、强行收费,加重企业负担。企、事业等其他单位的经营性收费,须经市物价部门批准,并要按照企业完全自愿的原则进行服务和收费。
  市政府要求,全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决定》,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继续加大清理和检查的力度,除已宣布取消的收费和摊派项目外,凡不符合中央《决定》精神的应立即自行取消和停收。对那些擅自设立乱收费和摊派项目隐瞒不报的,以及已被宣布取消的收费、摊派项目,仍在收取的,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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