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国税二[1997]270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防空办公室收取人防工程使用费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36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1997年5月21日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防空办公室收取人防工程使用费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防空办公室收取人防工程使用费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36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1997年5月21日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防空办公室收取人防工程使用费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