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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强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5-21 生效日期: 1997-05-21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国税[1997]105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强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7]6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补充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分局要结合个体集贸征管的特点和本地区的实际在做好个体、集贸增值税、消费税征收管理的同时要认真抓好代征个人所得税的监督管理,对高收入个体工商大户要强化监控手段,及时掌握其收入变化情况,依法征收税款。

  二、进一步规范个体、集贸纳税手续制度,严格增值税与个人所得税的入库比例、入库级次,确保中央税收与地方税收及时足额入库。

  三、加强纳税执法检查。各区、县分局可采取日常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每年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纳税检查面应在20%左右。有关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市局将结合个体集贸增值税专项检查进行。

1997年5月21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强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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