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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加强本市住宅建设项目自备水源水质审查管理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8-11 生效日期: 1999-08-11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京政办发[1999]49号

目前,我市城市建设发展很快,住宅建设项目日益增多,但由于受自来水管网建设滞后等因素的制约,部分住宅建设项目在采用自备水源供水时出现了饮用水水质不合格的问题,引起了群众的强烈不满。经研究,现就加强本市住宅建设项目自备水源水质审查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住宅建设单位必须认真研究当地水源条件,量水而行,量水建设。对凡不能通过城市管网供应自来水的住宅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均须持由具备资格的水文地质勘测部门和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提供的水源评估报告和水质监测报告,到市地矿局和市公用局办理用水审批手续。

  二、建设单位在申请立项或规划要点时,须持上述主管部门的审查批准文件。否则,市计委不予立项。

  三、对不符合水质要求的住宅建设项目须建设水处理设施,保证出水水质达到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否则,市建委不予办理开工手续。

  四、按照国家《城市供水条例》有关规定,参与住宅建设项目的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应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并依照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定期进行监测,确保城市供水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

  五、此项工作由市公用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具体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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