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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案头稽核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7-16 生效日期: 1998-07-16
发布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
  按照1998年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检查工作计划的安排,1998年下半年在我市地税系统税务检查工作中将全面开展案头稽核的试点工作。为了做好案头稽核的试点工作,根据开展案头稽核试点工作的经验和反映出的一些问题,结合我市地税系统的实际情况,现就认真做好案头稽核试点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案头稽核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了保证案头稽核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单位要提高对开展案头稽核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统一思想,转变观念,在认真学习《案头稽核工作规程(试行稿)》的基础上,成立案头稽核工作领导小组,由有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参加,负责做好本单位案头稽核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并按照《案头稽核工作规程(试行稿)》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案头稽核试点工作的具体实施计划,有效地开展案头稽核的试点工作。

  二、关于案头稽核试点范围的安排
  按照先行试点,稳步推进的原则,1998年下半年,在西城地方税务局和燕山分局的各税务所全面推进案头稽核的试点工作,其他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选择部分税务所为案头稽核工作试点单位,进行案头稽核的试点工作。

  三、关于案头稽核试点工作的方法和原则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在案头稽核试点工作中,要根据各税务所的条件和人员的情况,选择案头稽核四项工作中易于操作的内容,作为开展案头稽核工作的突破口,以点带面,稳步实施。在目前税务管理信息系统还未完全运行的情况下,案头稽核试点工作要采取“人机结合”的方法,遵照循序渐进,分段实施,逐步完善的原则,有效推进案头稽核的试点工作。

  四、关于案头稽核工作规程的有关问题
  (一)关于案件管辖的问题。为了提高办案质量和效果,强化专业稽查机构查办大案、要案的职能,在案头稽核试点工作中,经审查核对,发现纳税人有严重的税收违法行为,并且达到立案标准的,应按照京地税检[1997]457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涉税违法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移交稽查部门实施检查。但对于有些区、县地方税务局“管户多,撤户多,查补税款多”的实际问题,可以由各区、县局、各分局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适当调整移交标准。
  (二)关于迟报催缴时限的问题。为了保证迟报催缴工作的时效性和可操作性,税务所在每一个税种的纳税申报期届满后五日内,根据税务管理信息系统提供的未申报户名单,办理催缴工作。
  (三)关于移交案件的发票缴销问题。在实施纳税清算工作中,经审查核对,发现纳税人有严重的税收违法行为,需要移交稽查部门实施检查的案件,由税务所稽核人员先行缴销发票后,附全部资料上报检查科,检查科协调稽查部门对其实施检查并执行后,由税务所办理有关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四)关于案头稽核检查户数统计口径的问题。根据案头稽核工作的性质和特点,为了准确反映案头稽核工作的实际情况,案头稽核各项工作的检查户数,应为当期申报稽核、迟报催缴、减免缓退审核和纳税清算每项审核工作的户次之和。
  (五)关于案头稽核与日常检查确定检查对象方法的衔接问题。按照《关于日常检查确定检查对象办法的补充规定》和《案头稽核工作规程(试行稿)》的规定,在案头稽核各项工作中,发现问题并需要进一步检查的,经税务所长批准,作为日常检查的案源,实施日常检查并报检查科备案。
  (六)关于现有“失踪”的非正常户的清理问题。为了有效的实施案头稽核工作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的试点单位,对我市地税系统成立以来,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连续三个月以上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税款并经认定确属“失踪 ”的非正常户,首先要对其进行清理,将名单报征管部门批准后转入非正常户处理。
  (七)关于行政处罚中使用罚款票据的问题。根据有关规定,在开展案头稽核工作中实施行政处罚使用罚款票据时,稽核人员可根据情况对纳税人的违法行为开具《罚款收据》或《税收缴款书》。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将案头稽核试点工作的实施计划、领导小组人员和试点单位的名单于1998年7月30日之前报送市局检查处。对在案头稽核试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市局,由市局统一协调解决。 主题词: 税务检查,管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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