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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参加养老保险试点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缴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9-11 生效日期: 2000-09-11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京劳社保发[2000]151号

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及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0)64号)文件精神,原按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在北京市事业单位进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京人发(1997)45号)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试点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移交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保证这项工作顺利衔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仅限在市人事局、宣武、崇文、朝阳、海淀、怀柔五区(县)按京人发(1997)45号文件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试点单位执行,其他事业单位不执行本通知规定。

  二、按照养老保险属地管理的原则,试点单位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在10月31日之前到单位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缴纳养老保险费协议,办理参加养老保险相关手续。

  三、试点单位从2000年1月起开始按京劳社养发(2000)64号文件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现行规定同时为其建立单位信息库(在填报《北京市养老保险参统单位登记表》“经济类型”栏时,填写“事业2”)和职工个人账户库。

  四、试点单位1998年1月至1999年12月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总额,扣除已支的养老保险费后形成的上缴或下拨金额,由原收缴单位直接和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结算。为便于结算,市(汇缴单位)、区(县)人才服务中心须填报《试点单位缴拨情况表》一式二份,于10月31日前报市社保中心,市社保中心据此进行专项基金缴拨。基金缴拨到位后由市社保中心通知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对属地管理单位职工1998年1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期间个人账户予以记载。

  五、按现行规定属地管理单位须通过《北京市城镇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登记表》、《北京市城镇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缴费补填表》补建1998年1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期间职工个人账户库,补建的个人账户总额不得大于《试点单位缴拨情况表》中“个人账户金额”栏数。

  六、试点单位1998年1月至1999年12月按原规定的标准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予以认定,不再按现行标准补缴和调整。此间曾有过缴费后因种种原因中断缴费的,属地管理后到所属区(县)社保机构按原缴费标准一次性补缴或补拨养老金。

  七、1997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

  八、试点单位养老保险属地管理后,按全额缴拨方式收缴、支付养老保险基金。由于这部分基金缴拨需单独记账,因此区(县)在汇总月报和表五时将这部分基金暂以“事业2”为基金性质汇总上报。

  九、试点单位完成上述工作并开始正常缴费后,其个人账户管理、职工流动等按本市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十、本通知实行后,试点单位职工退休由区(县)劳动行政部门暂按京人发(1997)45号文件规定审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支付养老金;其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及利息在按月支付养老金的首月一次性返还本人。

  十一、2000年以后,由企业调入试点单位的职工,在试点单位办理退休手续时,如国家及北京市尚未出台新的事业单位养老金计发办法,暂按京人发(1997)45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调出试点单位的职工,执行现所在单位相应的养老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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