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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5-05 生效日期: 1997-05-05
发布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地税营[1997]241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3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对于外国企业及个人出租中国境内房屋、建筑物取得的租金收入,仍按照京地税营[1996]580号文件执行,

一九九七年五月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
  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7)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方反映,对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不够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条及有关规定,对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取得的利息收入、出租有形动产的租金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处理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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