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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失业人员和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符合退休条件可以进行劳动鉴定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5-04 生效日期: 1997-05-04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文号: 京劳险函[1997]21号
东城区劳动局:
  你局《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职工如何办理劳动鉴定以及退休、退职手续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我局《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险发(1996)87号)和《关于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险发(1995)83号),失业人员和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符合退休条件的,可以进行劳动鉴定。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办理提前退休,但只享受基本养老金。
  进行劳动鉴定由本人提出申请,以街道(镇)劳动科或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为单位,按照劳动鉴定的程序,填表上报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其劳动鉴定费用由申请鉴定的人员自付;经劳动鉴定后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京劳险发(1996)87号文件和京劳险发(1995)8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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