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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文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8-05 生效日期: 1999-08-05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京政发[1999]2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将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行政复议》的实施对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更严格的要求。为了认真贯彻《行政复议》,现将《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广泛深入开展《行政复议》的学习、培训工作。领导干部要带头自觉学习《行政复议》,并将《行政复议》的学习纳入领导干部理论中心组学习计划,通过学习全面理解掌握《行政复议》的立法目的、意义和基本内容。同时,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组织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复议》的学习,并对他们进行执法培训。培训工作要在1999年9月底前完成。市政府法制办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本市局级领导干部进行《行政复议》基本内容的考试;在1999年第四季度对区、县政府及市属工作部门的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行政复议》基础知识统一考试。市政府及各区县政府要将《行政复议》学习、培训工作情况分别纳入1999年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内容进行考核。

  二、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行政复议》宣传活动。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所属执法部门应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工作开展《行政复议》宣传咨询活动。活动的组织工作由各区、县政府及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法制机构负责落实。本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利用各报刊、杂志、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做好《行政复议》宣传贯彻中重大活动和《行政复议》基本内容的宣传报道。

  三、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和有关工作制度。本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并结合《行政复议》的规定,重点对已发布的涉及审批、许可、登记等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必要的清理。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制发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制度。今后,凡具有行政管理性内容,可能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财产权、人身权产生影响的规范性文件,都必须由本级政府或本部门法制机构提出审查意见。要建立重大复议案件领导集体决定的制度。行政复议机关对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法制机构提出意见,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后,方可作出复议决定。重大或比较复杂的复议案件,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要建立复议决定备案制度。各区、县政府及市政府各所属工作部门要将复议案件的复议决定书副本一份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各区、县政府工作部门要将复议案件的复议决定书副本一份报区、县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四、充实和加强各级政府法制机构的力量,为开展复议工作提供良好条件。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行政复议》的规定和《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复议工作需要,切实加强充实法制工作机构和复议办案力量,并使复议办案人员相对稳定。复议工作经费列入市政府和区县政府及其各工作部门的业务经费,各级财政部门应予以保证。在行政机关的行政经费预算中,行政复议经费应单独列支,不得挪作他用。要切实落实法制机构办案接待用房,配置办案所需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等必要设备。
  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要在1999年9月底前将本地区、本部门落实以上工作情况及贯彻实施《行政复议》的准备工作情况报市政府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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