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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0-28 生效日期: 2003-10-28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渝府发[2003]7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重庆直辖以来,随着中央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部署的贯彻落实,我市的城市基础设施和旧城改造力度加大,城镇化进程加快,城市房屋拆迁工作量不断增加,房屋拆迁中遇到的矛盾不断增多。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依法行政,耐心细致、扎实工作,有力地促进了房屋拆迁工作依法有序进行,取得了明显成绩。但是,最近一个时期,全国一些省市因城市房屋拆迁引起的纠纷和集体上访有增加趋势,甚至发生阻塞交通,殴打拆迁工作人员,有组织地到省市或进京集访,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稳定。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办发电〔2003〕42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的《紧急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社会经济和城市建设健康持续发展,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性 
  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是加快城镇化进程,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高群众生活质量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体现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城市建设中的房屋拆迁工作政策性强,影响面大,做好这项工作,不仅关系到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也关系到社会稳定的大局。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正确处理城市建设发展与保护群众利益之间的关系,克服重建设进度、轻拆迁管理的做法,把做好拆迁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通过加强管理,依法行政,做到群众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护,拆迁工作能够有序进行;既保证发展的需要,又能够防止引发社会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二、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正面宣传城市建设的成果 
  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对城市房屋拆迁的报道必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紧急通知》的要求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的通知》的要求,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我市城市建设和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成果,始终把握宣传报道要有利于我市工作的大局,有利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防止渲染、炒作拆迁工作中出现的一些失误和问题,防止激化矛盾。 
  三、进一步加强对拆迁工作的领导,做好拆迁矛盾的排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拆迁工作的领导,拆迁量较大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都要成立拆迁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国土房管、信访、公安、法制办及被拆迁单位较多的行业主管部门作为领导小组成员,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领导小组要定期研究拆迁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矛盾,制定处置预案,协调解决拆迁过程中的矛盾。领导干部要按照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领导干部维护稳定工作责任制的通知》要求,建立领导干部接待群众来访,处理热点、难点问题的制度,确保拆迁工作顺利进行和社会稳定。没有建立领导小组的区县(自治县、市)要抓紧建立。市政府各部门要按各自的职责分工对各区县(自治县、市)拆迁管理工作予以指导和监督。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专门力量对正在进行拆迁的项目和拆迁历史遗留问题进行排查,对有上访(集访)苗头的问题和已上访(集访)提出的问题,必须进行梳理、登记、建档,对拆迁矛盾要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方法对。发生集访矛盾时,各区县(自治县、市)要信息畅通、处置及时,切实把矛盾消化在基层和萌芽状态。防止越级上访,坚决制止进京集访。对极少数人借拆迁之机,无理阻挠,甚至串联闹事,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要依法及时进行果断、有效的处理。 
  四、依法行政,改进工作方法,切实保护群众合法权益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严格依法规范拆迁行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要严把核发《拆迁许可证》的审批关,对拆迁资金、拆迁计划与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不落实的,不得发放拆迁许可证,不准实施拆迁,确保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拆迁评估机构要规范运作,依法确定拆迁补偿金额,评估结果应按规定公示,被拆迁人对评估有异议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复议或重评,仍有异议的,由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裁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拆迁评估。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各级政府要特别重视妥善处理好“双困”家庭的拆迁安置工作。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通过增加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加大廉租住房建设投入,完善住房供应体系,保证符合条件的被拆迁居民能够住入不同档次、不同类型的住房。对在拆迁过程中,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要耐心做好解释工作。确需强制执行的,必须严格执行法律程序,做好预案。 
  五、妥善解决拆迁历史遗留问题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切实解决城市房屋拆迁中久拖不决的遗留问题。拆迁安置中的历史遗留问题,情况复杂,矛盾突出,群众反映强烈,处理难度大。到目前为止,我市主城区仍有部分过渡户未得到安置,此类问题不能久拖不决。有关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开拓思路,知难而进,制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建立目标责任制,同时还要有相应的配套政策性措施,突出重点、分期分批实施。要针对历史遗留问题的不同情况,采取资金重组、债务重组、项目重组等方式解决,启动这些项目,有些需要提供优惠政策,可以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给予优惠。拆迁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置实行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方法,将处置责任分解落实到有关责任单位,各相关单位应成立专门的机构,力争在较短的时间内取得实质性进展。 
  六、做好信访工作,及时化解拆迁矛盾,促进我市城市建设健康持续发展 
  最近,一些地方出现了不重视信访工作的现象,一些拆迁户有意见,没有反映渠道,有的地方不认真听取信访人的反映,全市拆迁上访有所抬头。对此,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高度重视,按照市委、市政府信访工作的要求,完善信访接待制度。各级信访部门要按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做好信访工作,对有问题的项目要了解情况,主动出击。要变老百姓上访为工作人员下访,化解矛盾,防患于未然;各级信访部门和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要选择政策水平高、业务素质好的同志负责拆迁信访接待工作。要耐心细致地向被拆迁人解释政策,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真正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切实做好城市房屋拆迁信访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市城市建设健康持续发展。 
 
 
二○○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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