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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和完善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建设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0-27 生效日期: 2003-10-27
发布部门: 广东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粤建办房函[2003]93号
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国土局)、房管局(住宅局),省房地产业协会、物业管理协会、房地产估价师学会: 
  现将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和完善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建设的通知》(建办住房函[2003]32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我省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虽于今年5月份正式开通,但按规定要录入该系统的300多家房地产企业中,目前只有一半左右录入(各市录入情况附后)。已建立市级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系统的仅有广州、东莞、茂名市,但录入企业的比例也不高。请各市和省房协、物业管理协会、估价师学会,按照省建设厅《印发广东省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建设实施计划的通知》(粤建房函[2002]483号)以及建办住房函[2003]326号文的要求,加大工作力度,抓紧建立市级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系统,并督促所有房地产企业按规定录入信用档案系统。 
  二、各市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系统建立后,应及时与省一级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系统联通。没有条件建立信用档案发布系统的市,可将信用档案的发布文件通过电子邮件(E-mail:webmaster@gdcic.net)送省建设信息中心,由省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系统发布。 
  附件:省建设厅发证的房地产企业建立信用档案情况表 
 
 
广东省建设厅办公室 
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推动和完善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建设的通知 
 
 
建办住房函[2003]32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 
  在今年全国住宅与房地产工作会议上,我部提出了6月底要开通全国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以下简称“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的目标。经过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的共同努力,至7月1日,绝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已初步建成。但发展不平衡,已开通的系统也存在一些问题。为促进房地产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各地要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并充分发挥其作用。现将系统建设情况及下一步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系统建设情况 
  1.各地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建设有了较大进展。按照各地报送的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建设实施计划,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将建立省级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34个,其中北京天津重庆各建2个。目前,已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32个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初步建成,并和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联通。其中,重庆市建委、天津市房管局,海南河北福建四川广东山西陕西山东内蒙古西藏等省(区)建设厅开通较早;北京市建委,河南湖北湖南宁夏甘肃江西辽宁等省(区)建设厅上网企业比例较高。但也有个别地区未能如期开通。 
  2.一级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数据更新全面完成。一级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已于去年9月26日开通,覆盖了绝大部分资质一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资质一级的物业管理企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今年上半年,又完成了信用档案记录内容的第一次信息更新工作。 
  3.已开通的系统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系统的覆盖面过小,部分地区入网企业数量较少,城市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建成的不多;二是系统中信息内容,尤其是不良行为信息不完整、不全面,不符合部建该系统的要求;三是少数地区没有按照统一的数据标准进行系统建设,影响了全国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信息共享。 
  二、下一步工作要求 
  1.继续重视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建设工作。建立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房地产行业管理的具体体现,是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积极组织、指导和推动本地区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建设工作。 
  2.努力扩大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的覆盖面。各地要尽快将本地区所有房地产企业和执(从)业人员都纳入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加强对市级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建设工作的督促指导,在今年底前,地级以上城市的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要全部开通,具有资质等级(包括临时资质)的企业要全部上网。个别还未开通的省,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快建设进度。 
  3.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信息的全面、准确。各地要有效利用政府掌握的信息资源,对房地产企业和人员在房地产经济活动中违规、违法劣迹以及受到的处罚等处理情况要按规定记入信用档案;按照《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2]123号)要求,将信用档案系统建设与企业资质管理结合起来,把是否如实提供信用信息作为企业资质年检、晋级审批和专业人员执(从)业资格注册的条件;在每季度末,要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物业管理企业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报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备案。同时,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和社会公众的作用,拓展信息征集渠道。 
  4.统一系统数据平台,保证信息传递畅通、资源共享。统一性、标准化是实现全国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联通、信息查询、资源共享的基础。各地要按照《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数据标准(试行)》(建办住房函[2002]521号),对系统进行建设和完善,并与全国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数据平台联通。 
  为推动和督促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的建设与完善,建设部将不定期地在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上以多种形式发布相关信息,并把系统建设情况作为对各地房地产行政管理工作进行评价的内容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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