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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拓宽改造修建卜奎大街南段喜庆路鹤城路有关拆迁补偿事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0-23 生效日期: 2003-10-23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齐政办发[2003]103号
 龙沙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力9快高新科技区的建设步伐,市政府决定,拓宽改造修建卜奎大街南段、喜庆路、鹤城路。现将三条路拆迁补偿事宜通知如下: 
  一、 拆迁范围 
  (一) 卜奎大街南段:北至民航路,南至腾飞路,道路长为2310米。规划红线宽度: 民航路至鹤城路北100米为60米;鹤城路北100米至腾飞路为100米。 
  (二)喜庆路:东至水师公路,西至齐富副路,道路长为2349米,规划红线宽度为30米。 
  (三)鹤城路:东至水师公路,西至齐富公路,道路长为3044米,规划红线宽度为50米。 
  二、拆迁补偿 
  (一)有合法产权证照的房屋的补偿,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齐齐哈尔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齐齐哈尔市城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暂行规定》执行。(二)龙沙区1983年至1984年在现南苑开发区内准建的房屋由市产权处、区镇政府和村委会联合进行现场办公,按规定子以确权后,按前项(一)规定标准予以补偿。 
  (三)在鹤城路西段,经龙沙区大民镇政府同意的在主体房下建的地下室,其层高在2.5米以上的,每平方米按240元标准给予补偿;不足2.5米的,按每平方米120元标准予以补偿。 
  (四)经龙沙区政府和原龙沙乡政府同意的在旧物市场内由龙南开发区统建的房屋,按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1日物市场内,经镇、村同意的由业户自建的管理用房,按每平方米120元标准予以补偿。 
  (五)鹤城路西段住户在房前屋后建设的温室,木屋架的按每平方米40元;铁屋架的,按每平方米60元;砖墙、铁架、玻璃面的,按每平方米80元标准予以补偿。 
  (六)围墙、栅栏、大门、门斗、 自用厕所等不予补偿,由所有人自行拆除。 
  (七)耕地和与耕地相配套的生产设施,由市土地主管部门依法按标准予以补偿。 
  (八)道路红线内的地上地下市政、公用、电力、邮电和其它构筑物及公用设施由所有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迁或移设,不予补偿。 
  三、责任分工 
  (一)有合法产权证照和符合补偿标准的房屋由市拓道办组织实施,龙沙区政府、大民镇政府、村委会、街道办事处和区有关部门、单位配合。 
  (二)拆除临时建筑、临建网点、板房、电话亭、广告牌等,本着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区建设、城管部门及区、镇政府、村委会和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电力杆、通讯杆和公共汽车站点等设施的拆迁或移设由主管部门负责。 
  四、 有关要求 
  (一)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道路建设拆迁工作,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落实责任,加强配合,确保按期完成拆迁工作任务。 
  (二)拆迁补偿工作采取市、区、镇、村四级负责制和系统包单位、单位包职工的办法进行。市、区规划、工商、建设、城管、土地等部门和市房屋产权及评估机构要现场办公,按时限完成各自分管的工作任务,哪个部门、哪个环节出现问题,就追究哪一级领导的责任。 
  (三)凡需拆迁的建筑物及公用设施,必须在拆迁公告确定的拆迁期限内拆除或移设完毕。凡涉及拆迁的单位和居民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搬迁;对无故不拆迁、不移设而影响施工的,要依法进行强制拆迁,并按国家、省和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对在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完成拆迁任务的单位要通报。 
 
 
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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