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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建立解决拖欠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问题情况月报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6-23 生效日期: 1998-06-23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文号: 京劳社保发[1998]106号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
  市委、市政府对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问题十分重视,明确要求从1998年6月起必须按时足额发放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不得拖欠;对过去已拖欠的要逐步予以补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也就此问题下发了《关于建立解决拖欠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问题报告制度的通知》(劳社厅函(1998)32号)。为了准确、及时地掌握和上报我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拖欠及补发情况,从今年6月份开始,建立解决拖欠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问题情况的月报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从1998年6月起,按现行养老统筹管理渠道,企业于每月1日前、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和由市社保中心管理统筹的局总公司劳动处于每月3日前逐级统计、汇总、上报《解决拖欠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问题月报表》(表样附后)。
  一、如有拖欠情况发生,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应每月写出本地区、本部门解决拖欠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问题的专项报告,将拖欠养老金的基本情况、突出问题、已采取的措施、实施效果、尚未解决的矛盾及对策建议随本月报表一同上报。

  二、月报表数据必须真实、准确,由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出;对拖欠数据需附详细的文字说明。

  三、各单位应高度重视这项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要指定专人填报月报,确保解决拖欠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问题的情况按时上报。
  联系人:胡治山
  联系电话:6603.3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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