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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转发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安全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6-28 生效日期: 1999-06-28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京劳社会职安发[1999]37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安全工作的通知》(总工发[1999]10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区、县在核清本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基础上,加强对其劳动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减少职业危害和因工伤亡事故的发生。

附: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安全工作的通知
总工发[1999]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各全国产业工会:
  近期,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就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安全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要求重视这方面的工作,不能以劳动者的致残来换取外资引入和经济增长,要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安全的管理和监督,做好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工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精神,全国总工会、国家经贸委等有关部门最近对一些地区进行了安全检查。为举一反三,吸取教训,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推动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进一步做好劳动安全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第一条   加强对劳动安全工作的管理,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外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安全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切实改善职工的劳动、生活、医疗卫生和教育条件,对促进改革开放,引进外资,保障外商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健康发展,协调劳动关系和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意见义。各地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与经济发展、安全生产与引进外资的关系。不能违反我国的法律法规,不能以牺牲劳动者的安全健康为代价换取外资引入和经济增长。各地经贸、劳动等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切实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劳动安全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切实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尤其是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并认真落实劳动安全规章制度。

    第二条   加强劳动安全执法检查。各级经贸、劳动等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安全工作的检查。重点检查那些工作条件差、工伤事故频繁、职业危害严重的企业。对存在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的企业,要督促其限期整改。同时,要加大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工作力度,对缺少或不符合国家劳动安全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必须补充和整改,对存在重大劳动安全问题的,不准投产。

    第三条   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容易造成工伤事故的设施设备要严格管理,并实行安全认证制度,严禁使用没有通过安全认证的设施设备。要在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中积极推广注册安全主任制度,提高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素质。

    第四条   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人员培训,提高企业经营者和职工的安全素质。
  各级经贸、劳动等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劳动安全宣传教育,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法规和安全生产先进典型,提高企业依法搞好安全生产的意识。加强对企业经营者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建立企业经营者安全考核制度,提高其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招工的管理工作,一定要对新工人特别是外来劳务工进行安全培训,使他们了解必要的安全生产常识,了解所从事的工作中存在的危害因素,了解享有的合法权益和维护自身权益的方法、渠道。未经过劳动安全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关联法规    

    第五条   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的工伤事故统计和报告工作。企业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当地经贸、劳动等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的事故统计和报告工作,保证安全生产信息的全面、准确和及时传递。对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或不如实报告的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经贸、劳动等有关部门要依法给予严肃处理。

    第六条   加快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工会组建工作,发挥群众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作用。目前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应尽快把工会组织建立起来。小型企业较为集中的乡镇、街道,可以建立乡镇、街道工会委员会、工会工作委员会或工会联合会。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集中的县(市、区),应建立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联合会或其它形式的工会工作机构,以便开展工作。上级工会组织要经常深入基层,检查劳动安全状况,听取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督促并指导企业工会发挥作用。对不顾工人死活,强令工人冒险作业,严重侵害职工安全健康的行为进行坚决的纠正。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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