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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刊播致富信息、技术转让广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12-31 生效日期: 1993-12-31
发布部门: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京工商发[1993]213号

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广告经营单位:
  近来,一些广告客户在利用本市广告媒介刊播致富信息和技术转让广告时,使用夸大不实之词,有的在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宣称“使用此项技术,年获利×××元;”有的把根本就无法推广的技术说成“投资少,见效快”的致富信息,个别单位和个人甚至利用虚假致富信息和技术转让广告骗取钱财,使得一些人上当受骗,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为严肃广告管理法规,维护正常的广告经营秩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代理、刊播生产、养殖、种殖的技术转让、致富信息广告,必须查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经营范围中不包括上述技术研究、开发和转让的内容时,一律不得代理和刊播。

  二、凡刊播生产技术转让广告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出具所在地国家授权的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科学技术委员会的批准文件或对此项技术的鉴定报告。

  三、凡刊播养殖、种殖技术转让、致富信息广告,必须出具所在地县级农科站的批准文件,如提供种子、种畜、种禽的,应同时提供国家指定部门的鉴定报告、在其广告内容上应标明殖、养条件、适应范围和地域。

  四、刊播技术转让、致富信息广告,广告内容中不得出现“可获利×××元”的保证性语言,广告客户的联系地址必须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核准的地址相一致。

  五、各区、县工商局要加强对致富信息、技术转让广告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广告管理条例》和上述规定造成广告内容虚假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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