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税一[1993]851号
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区分局(区税务局):
根据市局京税一[1993]429号《关于我市暂停执行增值税“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我市实行价税分流的51户企业期初待扣税金的处理,做了进一步明确,对期初待扣税金动用部分,由企业申报,报市局审批后予以抵扣。截止到1993年12月初止共上报“期初待扣税金抵扣申请表”11户企业,经审查允许抵扣的企业有8户。请各分局按批准的抵扣金额(企业分户抵扣税金额度见附表),抓紧做好1993年税款的抵扣工作。 199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