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地税检[1997]174号
1997年4月7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规范税务检查工作,完善税务检查工作制度,正确行使税务检查的询问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三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结合我市地税系统税务检查工作的实际情况,市局决定在实施税务检查中使用《询问通知书》(见附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实施税务检查的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检查过程中,凡需要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有关当事人询问、调查有关税务情况及涉税问题时,应使用本通知书,通知其到税务机关接受询问和调查。 2、通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有关当事人到税务机关接受询问和调查时,一般应提前三天向被询问人发出本通知书。 3、本通知书由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填制,一式两份。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被询问人并由收件人填签《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4、本通知书应写明指定被询问人所到税务机关接受询问和调查和具体时间、详细地址、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号码。 5、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实行。主 题 词: 税务检查,管理,通知 附 件:《询问通知书》式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询问通知书( )京 地税 字第 号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三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请你于 年 月 日 午 时来我局就有关税务问题接受询问。特此通知我局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