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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稽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6-08 生效日期: 1998-06-08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国税[1998]101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各业务处室: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稽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8]7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税务稽查工作是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新型的税务稽查体系对促进依法治税,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保证税收收入的完成具有重要意义。为此,各区、县局应充分重视税务稽查工作,切实加强对税务稽查工作的领导。

  二、关于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的组建工作,市局已于今年3月份以京国税[1998]072号文件印发各区、县局,就稽查局的执法主体资格、印章使用、以及职责、机构设置和领导职数等做出了明确要求。截至目前,部分区、县局已相继成立了稽查局。市局要求,尚未成立稽查局的区、县局,应严格依照市局《关于组建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具体意见》的通知要求,完成稽查局的组建工作。

  三、建立健全税务稽查工作制度,规范税务稽查工作行为。市局已于今年3月印发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实施办法》(试行)(京国税[1998]058号)。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在开展税务稽查工作时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并做好贯彻落实及培训工作。

  四、进一步做好受理举报案件的规范化管理,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对公民检举税务违章案件奖励暂行办法》(京国税[1998]051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受理举报税务违法案件暂行规定》(京国税[1998]052号)、以及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8]097号)的要求,逐步建立健全和完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的各项工作制度。

  五、认真做好大、要案的报备工作,应严格执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案件报备管理暂行办法》(京国税[1998]069号)的通知精神,报备材料做到及时、准确、清楚。

  六、为了促使税务稽查部门规范税务稽查工作的权限和程序,严格依法行政,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应安排必要的时间,对税收执法情况进行自查。市局将按照年度稽查工作的总体安排,在下半年对各区、县局,直属分局税收执法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七、为进一步加强税务稽查工作,大力组织收入,推进依法治税,市局将在近期召开全系统稽查工作会议,总结前一阶段稽查工作开展情况,交流稽查工作经验,并对下一步的税务稽查工作做出安排和部署。

 
1998年6月8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稽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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