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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填报《领取失业金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6-18 生效日期: 1999-06-18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京劳社就发[1999]27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及时掌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的变化情况,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统计报表制度》(劳社厅发(1999)10号)的要求,现将《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基本情况表》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做好填报工作。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报表为月报表,报告期为每月1日至当月最后一日。每月后5日内,由各街道、镇填报后报各区、县劳动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汇总,区、县劳动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10日内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统计范围:各区、县对本辖区内进行了失业登记并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统计。

  三、统计指标:
  (一)上期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指上月报表中“本期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
  (二)本期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指报告期内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实际人数。
  (三)连续领取6个月以上:指包括当月已连续6个月(含6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
  (四)本期新增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指在报告期内开始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数,包括初次失业和再次失业人员。其中:
  1.国有企业: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2.下岗转失业人员:指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因协议期满等原因,同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
  3.其他:指社会团体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中的雇工。
  4.本期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指报告期内按规定开始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数。包括:
  (1)重新就业;
  (2)待遇期满;
  (3)其他:指因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工作等原因,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数。
  5.本期领取生活补助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数:指报告期内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数。
  6.栏目关系:宾栏:(2)=(1)-(11)+(5);
  (2)≥(3);(2)≥(4);
  (5)=(6)+(9)+(10);
  (6)≥(7);(7)≥(8);
  (11)=(12)+(13)+(14)

  四、本表自1999年6月1日开始执行。各区、县劳动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1999年7月10日前将报表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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