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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交易收费有关政策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30 生效日期: 2003-12-01
发布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皖价房[2003]303号
各市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市场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和购房者的负担,促进我省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精神,现就进一步明确我省房地产交易收费有关政策,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交易手续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坚持公开、公正、质价相符的原则,由经批准建立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在提供交易服务,办理交易手续时收取。 
  二、房地产交易手续费包括房地产转让手续费和房地产租赁手续费。在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过程中,除按本《通知》规定收取房地产转让手续费和租赁手续费外,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 
  三、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交换、赠与、继承或其他合法方式,将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存量房屋转让手续费在转让合同没有约定的前提下,由转让双方各承担一半;如转让双方合同约定,存量房屋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或受让方中的某一方承担,亦可从其约定。 
  四、房地产转让手续费收费标准。 
  (一)住房转让手续费标准,按照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皖价房[2002]4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房改房转让手续费按存量住房转让手续费标准收取。 
  (二)非住房转让手续费标准。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降低为:省辖市按照成交价的0.4%收取,县(市)按照成交价的0.5%收取;存量商品房转让手续费降低为按照成交价的1%收取。 
  五、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房屋租赁手续费由出租人在办理租赁合同时一次性交纳。 
  六、房屋租赁手续费收费标准。 
  (一)住房租赁手续费标准,按照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皖价房[2002]4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非住房租赁手续费按件一次性收取。收费标准降低为: 
  1.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的,每件200元; 
  2.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含)以下的每件300元; 
  3.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含)以下的每件500元; 
  4.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每件800元。 
  七、房地产交易手续费中不包括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和他项权利(包括抵押权、典权)登记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和他项权利登记费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房[2002]26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停止收取房地产抵押手续费。 
  八、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当按照规定提供交易场所、市场信息、核实产权、代办产权过户、租赁合同备案以及其他与交易有关的服务。 
  九、本通知自2003年12月1日起执行,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皖价经费字[1998]337号文件同时废止,本通知执行前已经签订交易合同的,按原定标准执行。 
  十、各地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及时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按新标准亮证收费,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按章纳税,主动接受物价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收费单位的监督,对不按新标准执行的要严肃查处。 
  十一、本通知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建设厅 
二○○三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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