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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军人职业津贴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6-13 生效日期: 1998-12-31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
发布文号: 京民计发[1999]164号

京民计发(1999ぉ164号
各区县财政局、军退办、直属干休所:
  现将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军人职业津贴标准的通知》((1999ぉ政干字第149号ぉ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移交政府安置的执行军队生活待遇标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

  二、执行标准
  按照(1999年ぉ政干字第149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执行时间
  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四、经费来源
  1999年1月至12月从军费开支,从2000年1月起,按现行财政渠道解决。

  五、审批办法
  区县军退办、直属干休所填写《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调整军队职业津贴费花名册》报市军退办审批,并根据市军退办审批意见,填写《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调整军队职业津贴费审批表》装入本人档案。
  《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军人职业津贴标准的通知》(略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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