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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清理道路交通障碍收费标准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4-01 生效日期: 1997-04-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你局报来“关于调整清理道路交通障碍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凡车辆发生故障或因交通事故造成交通障碍,需由你局交通清障车清障的,可向造成交通障碍的责任方收取清障拖车费,具体标准调整如下:
  一、拖拉二吨(不含二吨)或22座(不含22座)以下小型客货机动车,每车次200元。

  二、拖拉二吨或22座以上大型客、货机动车,每车次250元。

  三、你局清障车无法拖拉的车辆,可征得车主同意委托其他单位车辆拖拉。拖拉收费标准由车主与拖拉方协商制定并签定拖车协议。

  四、你局及各大中队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后,使用市财政局监制的收费票据方可收费。

  五、清障收入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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