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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项目(工程)跟踪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5-20 生效日期: 1998-05-20
发布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项目的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9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了《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项目(工程)跟踪管理办法》。现将此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1、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需在6月30日前对所辖未竣工的零税率项目(工程) 进行一次清查,并在8月31日前按《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项目(工程) 跟踪管理办法》规定,为其办理《零税率项目(工程)跟踪监督卡》;对于6月30 日前竣工但未满两年且认为无需跟踪的项目可不再补办《零税率项目(工程)跟踪监督卡》。 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须在7月10日前和9月10日前分别将零税率项目的清查情况和《零税率项目(工程)跟踪监督卡》发放情况书面报告市局,并于每年6 月10日和12月10日前各填报《零税率项目(工程)跟踪监督情况汇总表》一次。
  2、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对零税率项目进行年度结算和竣工清算,同时,协调并配合税务检查部门加强对零税率项目用途、实际完成投资额、办税手续等情况的检查。强化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
  3、根据京地税二[1996]587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原零税率项目(工程)在竣工清算后两年内改变为适用高税率用途的,不论其原因和改变用途时间长短,均需按规定补缴税款,部分改变用途的就改变部分征税。
  4、根据《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零税率项目(工程)在竣工清算后两年内发生转让或出租并改变为适用高税率用途的,由转让方和出租方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有关申报纳税手续,按其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补缴税款。
  5、零税率项目(工程)在竣工清算后两年内转让,其用途仍适用低税率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为购买方办理登记、跟踪手续后,修改原项目登记。对于部分转让的,核销原项目登记后,为转让双方就其拥有部分分别办理项目登记和跟踪监督手续。继续跟踪期限仍到项目竣工后两年止。
  本办法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映,以便市局及时研究解决。
  随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项目(工程)跟踪管理办法。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日


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项目(工程)跟踪管理方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下简称投资税)零税率项目的管理,根据《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投资建设的全部单位工程适用零税率的项目以及税务机关认为需要跟踪监督的部分单位工程适用零税率的项目(以下统一称零税率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北方节能住宅项目仍按《北方节能住宅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实施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对零税率项目采用设置《零税率项目(工程)跟踪监督卡》(表样附后) 的办法进行跟踪监督。凡适用本办法的零税率项目均需办理《零税率项目(工程) 跟踪监督卡》登记手续。

    第四条 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属于零税率项目的,纳税人须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核定通知单》或《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核定单》到投资单位核算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记、申报手续,同时,税务机关为其填开《零税率项目(工程)跟踪监督卡》。

    第五条 纳税人取得《零税率项目(工程)跟踪监督卡》后,需在每年年度结算税款时、竣工清算税款时,竣工满一、两年后的一个月内以及改变用途后30 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零税率项目(工程)用途申报表》(表样附后)。

    第六条 零税率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至建成后两年内改变用途(包括出租和转让)的,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重新办理登记、申报及补缴税款手续的同时收缴原《零税率项目(工程)跟踪监督卡》。

    第七条 在对零税率项目的跟踪监督过程中,各区县局地方税科负责如下工作: 1?《零税率项目(工程)跟踪监督卡》的填制。 2?收集、审核、整理纳税人填报的《零税率项目(工程)用途申报表》,并定期向市局填报《零税率项目(工程)跟踪监督情况汇总表》(表样附后)。 3?协调配合检查机关对发放《零税率项目(工程)跟踪监督卡》项目(工程) 实施跟踪检查,并为其提供有关资料,共同制定有关处罚措施。在实施检查后,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检查报告》登记《零税率项目(工程)跟踪监督卡》。 4?将《零税率项目(工程)跟踪监督卡》纳入税源管理,并将《零税率项目(工程)用途申报表》与《零税率项目(工程)跟踪监督卡》一并归档管理。 

    第八条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具体的执行措施,并报市局备案。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起实施。
  附:
  1?《零税率项目(工程)跟踪监督卡》
  2?《零税率项目(工程)用途申报表》
  3?《零税率项目(工程)跟踪监督情况汇总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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